一對年過6旬的姐弟對簿公堂,提出要分割父親留下來的房產。雙方很快就達成共識,同意各分一半。結果被法院判決駁回,只因無法證明他們的父親確已死亡。
近日,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審理了這一樁繼承糾紛案件。
原告阿遠自從1976年就移居香港。他說,父母去世后,父親留下來的房產他無從管理,由唯一的姐姐阿萍長期占有和使用,姐姐拒絕他來分房或分享收益。為此,阿遠把姐姐告上法院,要求和姐姐成為房子的共有人,各占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在法庭上,阿萍也沒有做過多辯解,她表示,同意弟弟的意見,房子兩人對半分。與此同時,雙方還提交了房子的產權證作為依據,產權證上顯示,房子是他們的父親在1964年向他人購買的。
看似雙方已無矛盾,甚至可以調解結案了,但是法官馬上指出了他們忽略的最關鍵的問題——父親的死亡證明呢?阿遠和阿萍都說,父親早年去了印尼,后來就下落不明,這么多年過去了,他們斷定父親應該已經離世,否則不會了無音訊。
法院審理認為,繼承必須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中并無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姐弟二人的父親已經死亡,因此請求繼承遺產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
【說法】
若情況屬實 可先申請宣告死亡
如果一直無法證明死亡,是不是財產就無法繼承了呢?法官向記者解釋,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繼承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有義務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這是基本的舉證責任。如果阿遠和阿萍所說屬實,也并非無計可施,他們依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矛盾,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父親的死亡,而后再提起繼承之訴。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法院在經過調查后,如果達到了宣告死亡的法定條件,就會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在此之后,繼承人才能夠繼承其財產。(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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