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
證言還原事實,女子落井受傷
為了查明事實,海滄法院受理此案后,召集原被告雙方及一名證人至事發地點進行現場勘驗,確認了事故窨井位置并非人行道。測量顯示,事故窨井井深比事發時有所增加。
為證明落入井中的人能否被徒手救出,法官還做了一個試驗,將體形與受害人相近的人放入井中,由3人徒手順利拉出。
法庭調查認為,施救路人是臨時、突然聚集的,在原告肖女士獲救后便各自離開,而且未留下聯系方式,肖女士事后要找到這些施救路人確實存在困難,在上述情況下,原告肖女士就墜井一事的舉證能力有限。不過,雖然唯一證人的證言與受害人有陳述不一致的地方,但是絕大多數內容一致。因此,法庭采信了唯一證人的證言。
開庭時,由五名成員組成的參審團參加了此次庭審。庭審結束后,參審團就肖女士是否墜入被告管理的窨井這一事實進行評議,意見為“肖女士墜入所涉窨井的遭遇是可能發生的”。法院對該結論予以采納。
因此,最終海滄法院對原告肖女士墜入被告所管理的窨井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受害人肖女士各項經濟損失為37萬余元,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再加上支付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一共要賠償12萬多元給肖女士。
法官說法
未盡管理責任,被告擔責30%
針對被告建設單位是否盡責的問題,法官說,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事發前設立了警示標志,而且受害人和證人均陳述周圍沒有警示標志。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建設單位未盡到管理責任,應該對肖女士因墜井所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肖女士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法官說,肖女士在非人行道上跑步本身就存在較大過錯。同時,肖女士作為成年人,在晨練時對周邊事物應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事故窨井口雖略低于路面,但路面平整沒有其他障礙物遮擋,且事發時光線已足以看清周邊事物,在此情況下,肖女士未注意觀察而墜井,其自身也存在過錯。
綜合肖女士自身的過錯及被告未能盡到管理責任兩方因素,法院認為,肖女士自己應承擔70%的責任,被告建設單位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林晗枝
- 高校“花式”喊學生起床:晨跑或晨讀可換3元早餐券2017-10-24
- 南寧一男子疑晨跑猝死 醫生教你怎樣跑步更安全2017-07-13
- 48歲體育老師晨跑時猝死 急救專家:晨練不適合劇烈運動2017-05-05
- 起床后多長時間晨跑最合適?身體機能恢復為準則2017-03-02
- 6歲女童橫穿馬路被撞身亡 警方:家長沒監管也擔責2016-12-22
- 河南:初二女生清晨跑操突然倒地 送醫后不治身亡2016-12-14
- 廈門:男子醉駕身亡 酒友未及時勸阻也要擔責2016-12-06
- 老舊樓下“瓷磚雨” 出事故誰來擔責?2016-11-28
- 男子私改電表偷電 全額上繳偷電費用還要擔責2016-11-18
- 追小偷致其摔死需擔責?網上輿論四起 律師這樣說2016-11-15
- 最新廈門新聞 頻道推薦
-
日本知名展覽teamLab展覽在廈開啟首個中國常2017-11-12
-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