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買了幾十個車位,過戶了才發現其中有幾個規格不合要求,能不能把他們單獨拎出來退掉呢?近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這么一起車位買賣糾紛案。
【買方】
一次性買30個車位
過戶后才發現車位大小不一
2014年4月,謝某(化名)等四人在思明區某商住綜合樓一次性購買了30個車位,每個33萬元。然而不久后四人就將房產開發商告上法庭,理由是上述車位中有五個存在“重大缺陷”,比如長度比相鄰車位短了2米,尺寸不符合設計規范,無法滿足車位的停車功能。他們要求開發商解除這五個車位的合同并退還相應價款。
如果缺陷如此明顯,為何付款之前沒有檢查出來?謝某等人說,他們買車位是提供給出租的商場使用,事前沒有到現場勘察車位尺寸規格,開發商也沒跟他們核對過。
【開發商】
車位信息早已告知
哪怕只能停自行車也不能退
謝某等人的說法遭到了被告開發商的質疑。《車位認購協議書》上明確寫著,開發商“已將該商品房車位(包括坐落位置、設計環境、建筑結構、質量、有關費用等)的真實情況明確告知,購買者對此已完全知曉。”此外,買賣合同附件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上還有謝某等四人的簽字確認。開發商認為,這兩個證據足以證明謝某等人對車位情況足夠了解,即使車位只能用來停放自行車,也是他們自愿要買的,不能因為車位大小問題隨意要求解除合同。
開發商還指出,這30個車位是整體性打包出售,單價遠低于市場價格,即不分面積、位置統一按照每個33萬元計價。現在謝某四人將其中面積較小、位置較差的車位挑出來退掉,有悖誠信原則。如果他們真要解除合同,那剩下25個車位的合同也應該一并解除。
【判決】
國家對車位規格
沒有強制性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國家對車位規格沒有強制性規定,謝某等四人簽合同時車位已經建好,從現有證據來看,開發商的確向他們披露了車位的真實情況。也就是說,謝某等人是在對車位的位置、環境、大小等情況完全知曉的情況下決定購買的,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
據此,一審判決駁回了謝某等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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