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回應]
將在車身貼提醒標語
針對有一部分未滿12周歲兒童騎共享單車上路的情況,ofo單車廈門區域負責人馬驍表示,這種情況在廈門的確存在,“我們已經組建了一個團隊,每天在學校周邊路段巡檢,及時進行教育和引導”。
馬驍表示,12周歲以下兒童無法通過使用ofo單車的注冊認證,而且他們在《用戶協議》中也注明,不允許12周歲以下兒童騎“小黃車”上路。“我們發現,主要是家長幫孩子解鎖‘小黃車’,把車子給孩子騎。”
對于市民所說的ofo單車機械密碼鎖漏洞,導致兒童可以隨意解鎖騎行的問題,馬驍表示:“目前我們沒有發現這種情況,接下來會繼續調查。”
馬驍還表示,他們會與相關部門配合,采取更多措施來解決這一問題,也希望用戶多多配合。“接下來,我們計劃在每輛‘小黃車’車身顯眼位置貼上提醒標語,進一步引導用戶規范用車,這項措施將很快得到落實。”
【交警回應】
孩子違法監護人將受罰
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騎共享單車上路,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對此,廈門交警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12周歲以下兒童在道路上騎車是違法的,一旦被發現,其監護人將被警告或被處20元罰款。交警已經在關注這一現象,將加大管理和查處力度。
【律師說法】
家長和經營者均應擔責
一旦發生意外,經營企業和家長是否該承擔責任?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鄭志寧律師表示,相關部門規定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駕駛自行車上路,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安全問題,所以共享單車經營企業作為經營者,不能違法向這一部分未成年人提供相應的服務,并且要針對這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進行警示。即便經營企業做了相應的警示,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發生傷亡的,經營企業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長授意下使用共享單車,并因此發生人身傷亡的,家長也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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