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網訊(廈門晚報 記者彭菲通訊員湖法宣) 蘆薈飲料聽起來很健康,不過喝多了也有可能影響健康。根據國家標準,庫拉索蘆薈凝膠每日食用量不得大于30克。近日,一名消費者購買了一瓶蘆薈飲料,飲用后雖無身體不適,但他通過產品包裝上的標注發現其中添加的庫拉索蘆薈凝膠存在過量的嫌疑,于是起訴超市和經銷商維權。湖里區人民法院支持了他的訴求。
【事件】
喝完后查詢發覺不對,協商未果起訴
去年7月,市民董先生在超市花10.8元購買了一瓶蘆薈飲料。結完賬,他打開瓶子一口氣喝光了。事后,他無意間看了一下飲料瓶背面的包裝。上面顯示:“庫拉索蘆薈凝膠:30克±10克”。
董先生心生好奇,上網查了一下。他查詢后得知,2009年2月國家就明確規定:蘆薈產品中僅有庫拉索蘆薈凝膠可用于食品生產加工,自2009年9月1日起,生產和市場銷售的含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產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兒慎食”的字樣,并在配料表中明確標注每日食用量不應超過30克等警示語。
董先生由此認定,自己購買的蘆薈飲料違反了該規定。他說,他一口氣就喝了一瓶,很可能已經超過了安全的攝入量。與商家協商未果,他將超市和經銷商一起訴至法院。
【判決】
超市賠10倍價錢,經銷商需連帶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向消費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承擔賠償損失及支付賠償金的義務。飲料中每瓶的庫拉索蘆薈凝膠含量都有可能超過30克,在未經特別提示下,消費者購買一瓶飲料一般會全部飲用,有可能對身體造成損害;外包裝雖然提示了每日的攝入量不能超過30克,但并未就消費者每日飲料可飲用量進行提醒。因此應認定該飲料為不安全食品。
另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據此,法院判決超市應向董先生支付1000元,經銷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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