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峽導報報道(海峽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流嵐)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離婚官司,法院依據法律規定,最終判女方得到更多的財產,其中,被男方轉移隱藏的部分財產,七成被判給了女方。
法官認為,法院在審理涉嫌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案件時,如果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嫌疑且不能證明合理用途的,應在分割時根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判決其少分甚至不分財產,這既是對不誠實信用行為的懲罰,也是對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維護。
丈夫:“你偷賣房轉移財產”
近日,張先生將妻子凌女士(化名)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鬧上法庭的這對夫妻家住海滄區,二人年齡都在40歲左右。據張先生起訴稱,2004年,夫妻二人結婚,兩年后生了一個兒子。但婚后不久,夫妻二人就經常爭吵,甚至與對方的父母親也發生矛盾。
因此,兩人決定離婚,但又因為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鬧得不可開交。
張先生指責凌女士惡意轉移財產。他說,凌女士婚前在老家買房,登記在她自己名下,這套房子應屬于夫妻共有。后來,她偷偷把房子賣了,獨吞了賣房款。還有,她把每個月的收入都轉給親戚。
妻子:“你偷藏11萬元補貼”
在法庭上,凌女士為自己喊冤:賣房子早在2013年5月就完成了,至起訴時已有3年多時間,“惡意轉移”的說法講不通。
凌女士也指責張先生隱匿財產。她告訴法官,張先生偷偷領取了一筆住房貨幣化補貼11萬余元,但她卻分文未見。
針對雙方的說法,法院調取了兩人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進行核實。調查發現,凌女士的賬戶里有轉出記錄也有轉入記錄,他們的兒子交給凌女士母親照顧,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轉出與轉入之間的差額并沒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范圍。
張先生的銀行交易明細顯示:他拿到補貼后曾兩次取款,共計11萬余元。此外,他曾在一家家居店刷卡近十萬元。
面對妻子指責,張先生承認領取了住房貨幣化補貼,但是,他辯解說這些補貼全部用于還卡債和生活支出。
對此,凌女士質疑說,家中當時沒有添置任何家具,這些錢究竟用在哪里?而且,兩人收入穩定,沒有必要舉債。
判決:男方隱匿財產,補貼70%歸女方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男方存在隱匿財產行為,應當少分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凌女士出售房產的時間距離離婚訴訟時間較長,不符合離婚時轉移變賣財產的時間要件,但根據當初買房支付款項的情況,婚后支付的大約3%的份額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
另外,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須依法分割。從在案證據看,領取的住房補貼數額較大,張先生稱已經花完,但又無法舉證說明其合理用途,因此可以認定為“離婚時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同時對這些存有爭議的財產進行分割。判決指出,由于公積金目前無法提取,各自名下的公積金賬戶余額歸各自所有,由男方向女方補償差價;凌女士出售房產所得款中有3%屬于夫妻共有,兩人均分,即各分得1.5%;由于張先生存在隱匿財產行為,住房貨幣化補貼由凌女士分得70%,他自己分得30%。
法官說法
隱藏轉移財產七成以上歸對方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福建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有明確規定,即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行為方為男方的,女方分割的財產份額不低于70%。
不過,在實踐中,適用該兩條法律法規的比例很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般情況下很難查到隱藏、轉移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事實,因此導致不少離婚當事人敢于以身試法。
法官建議,夫妻雙方在日常的婚姻生活里加強溝通,準確掌握家里的財務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并留存證據。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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