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垃圾不分類 個人恐將被罰300元
同住一座城,同飲一江水,美好的生活環境是大家共同的向往。然而,隨著社會經濟與城市的發展,生活垃圾也與日俱增。據了解,廈門的生活垃圾年增長率約為10%,2016年達4760噸/日,估算2020年達7500噸/日。目前三座焚燒廠、一座填埋場、一座分類處理廠、一座餐廚垃圾處理廠開足馬力,仍感受到巨大的處理壓力。(記者 蔡櫻柳)
為避免出現“垃圾圍城”,2017年,廈門計劃在島內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通過法律的形式來保障強制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已迫在眉睫。昨日,廈門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進行一審。據悉,這或將成為福建省首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考慮到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推進”的要求,《辦法(草案)》明確:思明區、湖里區自法規施行之日起即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島外四個區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和日期,由區政府按照分步推進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草案解讀
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包括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到信用監管,《辦法(草案)》都進行了規定。
[投放]
大件垃圾可預約上門收集
《辦法(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各類垃圾應投放到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搬運。
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或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或將處以三百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或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或將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收集與運輸]
要分類,禁止混合
市民分類投放了,到了收集、運輸環節又將如何?《辦法(草案)》規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分類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還應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報告。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后二十四小時內收集轉運至處置場所。
同時,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混合運輸。對混合收集、運輸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或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將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處置]
建立臺賬,按規定報送數據
《辦法(草案)》規定,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
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
未按照規定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將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將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信用監管]
嚴重違法者將入“黑名單”
廈門還將實行生活垃圾分類信用監管制度,對有嚴重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列入嚴重違法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具體包括:連續十二個月內被行政處罰三次及以上的;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阻撓、阻礙執法部門或者督導員履行職責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打擊、報復舉報投訴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若是實行信用監管的,當事人可申請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活動,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名單。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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