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會晤標志
標志的主圖案既是鼓滿的風帆,也是旋轉的地球,五種顏色代表著金磚五國。既象征五國團結合作,同舟共濟,乘風破浪,駛向更加美好未來,也有著金磚國家在世界政治經濟事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深刻寓意。
新興市場國家
與發展中國家對話會標志
新興市場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話會會標的主圖案由彩虹圖案演繹而成,代表著出席對話會的不同國家。圖形與金磚國家領導人會晤會標相互映襯,且呈匯聚發散姿態,不分主次,象征著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平等、開放、包容、合作的伙伴關系。圖案下方嵌入對話會英文名稱(Emerging Market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Dialogue)的首字母縮寫“EMDCD”、年份“2017”、中國英文名稱“CHINA”和紅色中國印。整體風格同金磚國家領導人會晤會標一致。
廈門日報訊(記者 陳泥 通訊員 張文龍吳霞)2017年金磚國家領導人會晤(簡稱“廈門會晤”)將于2017年9月3日至5日在廈門舉辦,這場舉世矚目的盛會吸引了世界目光,會晤的標志更是備受關注。市場監管部門近日再次提醒,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擅用會晤標志將面臨處罰。
據悉,截至8月8日,廈門市市場監管部門已查處相關案件3起,向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案件線索5條。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督查力度,配合宣傳教育,規范會晤標志的使用。
開展專項行動 保護“廈門會晤”特殊標志
根據“廈門會晤”籌備工作的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相關標志、禮品、影音資料等有關產品的商標保護。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大力支持下,市市場監管局協助廈門市籌備辦提交了“廈門會晤”會標作為特殊標志的全類(1—45類)注冊申請,并于4月10日獲得核準登記,登記號為第22879325號(指定顏色)和第22879326號(不指定顏色)。
為更全面地保護“廈門會晤”所涉及的標志,根據市籌備辦安排,市市場監管局4月26日再次協助提交了“2017年金磚國家領導人會晤——新興市場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話會”特殊標志全類(1—45類)注冊申請材料,并于6月16日獲得核準登記,登記號為第23794292號(指定顏色)和第23794291號(不指定顏色)。
“按《特殊標志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廈門會晤標志依法受到全類保護,有效期為四年,須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才能使用。”市市場監管局商標處負責人告訴記者。
今年5月,市市場監管局成立了保護廈門會晤特殊標志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并制定出臺《保護廈門會晤特殊標志專項行動方案》,在全市開展保護廈門會晤特殊標志專項行動,組織力量開展網上檢查和實地檢查,做到線上線下全覆蓋。
“根據以往的工作經驗,大型商超、賓館和酒店內設商店、車站碼頭及風景名勝旅游區等場所,都可能是侵權行為高發區。”市市場監管局商標處負責人表示。按照保護廈門會晤特殊標志專項行動方案部署,市場監管部門下一步將繼續對廈門市重點區域、重點商品網絡、報刊、廣告等領域開展全方位的巡查保護工作,重點監管和集中整治大型服飾和小商品市場、郵幣市場、紀念品市場、電子產品市場等易發生侵權行為的專業市場。
擅用“廈門會晤”標志打廣告 三家企業被處罰
廈門湧金網絡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金融快訊業務的企業。今年6月16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網絡巡查中,在該公司經營的網站“老錢莊金融網站”上發現其發布了多條關于廈門會晤的相關新聞,并在相關網頁中使用了“廈門會晤”的標志,而且還在該特殊標志圖片的右下角打上了企業自己的“老錢莊金融”圖文標志。
調查中,該公司負責人承認,并未取得廈門會晤標志所有人的許可,并稱在發布新聞的頁面上使用廈門會晤標志,主要是想通過這種方式提升網站的流量。市場監管執法人員指出,該企業在其網站上未經許可使用特殊標志,其行為已違反《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侵權使用特殊標志行為。根據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1萬元。這是廈門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的首起侵犯“廈門會晤”特殊標志專用權案件。
運營“南方財富網”的廈門太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另一家企業,也因同類侵權行為受到相應的處罰。
擅自改變特殊標志圖文 最高可罰5萬
“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許可在相關產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廈門會晤’標志相同或近似標識,或特殊標志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存在擅自改變特殊標志文字、圖形等行為,都是違法的。”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據介紹,按照《特殊標志管理條例》規定,特殊標志使用人應當同所有人簽訂書面使用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報使用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查。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擅自制造、銷售其特殊標志或者將其特殊標志用于商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可處1萬元罰款;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志,未簽訂使用合同的,或擅自改變特殊標志文字、圖形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最高可以處5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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