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前夫的舊債該不該她來還 同安區檢察院以案釋法
海峽網4月12日訊 (廈門晚報記者 黃文水 通訊員 同檢)離婚已經三年了,前夫的債主卻屢屢找上門來,要求何女士償還“夫妻共同債務”。近日,飽受困擾的她來到同安區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求助,接訪人員的解答讓她吃下了一顆定心丸,她可以理直氣壯地對前夫說:“離婚了,你的債我不背。”
【委屈】
離婚三年接到三張訴狀,被要求償還前夫債務
幾天前,同安區檢察院接待了市民何女士。一臉愁容的她已經是第三次接到訴狀,這讓她感到莫名其妙。她說,由于丈夫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有賭博的不良嗜好,兩人早在2015年就離婚了。可是,從2016年開始,她卻多次接到訴狀。原來,前夫向他人借款6萬余元,但無力償還。債權人以何女士前夫的借貸行為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她償還債務。
何女士說,她對前夫的借款行為并不知情,但是也無法舉證該債務為前夫的個人債務。因此,當時法院判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何女士依法應當與前夫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對于這樣一筆“飛來橫債”,她雖感無奈,卻也盡力償還了一部分。
【釋然】
證明配偶同意借錢或用了錢,才屬于共同債務
離婚三年了,前夫的舊債還要她來背,何女士感到委屈和困惑。于是,她來到12309檢察服務中心尋求幫助。
了解情況后,接訪人員介紹了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其中對共同債務是這樣認定的:第一,有共同“欠債”意愿的為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這種有共同舉債意愿的債務,才屬夫妻共同債務;第二,家庭日常生活“欠債”屬于共同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單方欠債”不屬于共同債務。司法解釋出臺前,丈夫的債可能也就是妻子的債,除非妻子能證明這債和她沒關系。司法解釋出臺后,丈夫的債,不是妻子的債,除非債權人能證明妻子同意借錢或妻子也用了這錢。
【提醒】
為避免事后糾紛
牢記“共債共簽”
檢察官提醒,牢記“共債共簽”。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筆大錢給別人,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一定記得讓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據上簽字。除非你認可只是借錢給夫妻一方,不需要另一方償還。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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