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空調擾鄰,鴿糞擾民 廈門發生多起相鄰權糾紛
海峽網8月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林加仁/文 陶小莫/漫畫)空調外機聲音“擾鄰”,該不該拆?鄰居養鴿鴿糞“擾民”,你有權制止嗎?加裝防盜門占用公共通道,是否構成侵犯相鄰權……
最近,廈門兩級法院受理了多起相鄰權糾紛。鄰居,該拿什么保衛你的權益?相鄰權,包括哪些權益?針對這些問題,近日導報記者采訪了廈門中院民五庭法官,請法官為讀者詳解“相鄰權”。
法官說,相鄰關系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了權利義務關系,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就是要尋求相鄰各方利益的相對平衡。
案例1
空調外機“擾鄰”,該不該拆?
空調外機安裝在樓上、樓下兩套房子之間的外墻上,產生一定的聲音及熱風,該不該拆除?這樣一起鄰里糾紛,官司竟然打了兩審。一審法院判“拆”,二審法院判“不拆”。
近日,導報記者從廈門中院了解到這起極具爭議案件的始末。原來,樊先生和張先生分別是同安區同一個小區603室、503室的所有權人,他們二人系上、下層的鄰居關系。其中,603室是樓中樓戶型。
2014年7月,張先生將兩臺空調外機安裝在自己與樊先生兩套房子之間的外墻上。空調安裝后,樊先生覺得這兩臺空調“擾鄰”,還說空調產生的噪音、震動、熱氣等對其生活造成了影響。
因此,樊先生就以張先生侵犯其相鄰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先生立即拆除侵占其房屋外墻位置的兩臺空調,并恢復原狀。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當中張先生有權使用小區的公共外墻放置其空調外機,但應保證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參照《國家空調安裝標準》第六條:“空調的室外機組應盡可能遠離相鄰方的門窗和綠色植物,與對方門窗距離不得小于3米。”然而一審法官通過現場勘查了解到,張先生空調外機安裝位置與樊先生住所窗戶距離小于3米,而且空調外機運轉時確實產生一定聲音及熱風,影響了樊先生的正常生活。因此,一審支持了樊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張先生不服,上訴二審。近日,廈門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這起相鄰權糾紛。二審期間,被告張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用于證明該小區內的空調都是往窗臺上安裝的,而且與相鄰方窗戶的距離均小于3米。
廈門中院審理后認為,綜合本案情況,張先生安裝空調的行為并無不妥。
因此,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樊先生的全部訴求。
法官說法
相鄰人應有“容忍義務”
本案承辦人、廈門中院法官分析說,《國家空調安裝標準》并非強制性法律法規,根據法院現場勘察空調的安裝現狀,小區其他住戶空調外機的安裝亦無法達到與對方門窗距離不得小于3米的標準,張先生放置空調外機的位置符合小區空調的安裝習慣。樊先生作為相鄰關系人,對張先生安裝空調的行為應有一定的容忍義務。而且,樊先生居住的603室為樓中樓,其對應的外墻尚有充足的空間可供利用,其直接訴求張先生拆除空調外機,不符合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
案例2
鄰居養鴿,你有權制止嗎?
鄰居養鴿,你有權制止嗎?海滄法院曾審理過一起這樣的鄰里糾紛,最終一審判決禁止被告“放養鴿子”,這也是海滄法院首次判決“限制鴿子自由”。
原告老吳說,這些鴿子,已經嚴重影響了他家的生活。幾年前,鄰居老張在二樓頂層搭起了鴿子籠。由于老吳和老張兩家緊挨著,鴿子總往老吳家飛。
每一天,老吳家的陽臺、窗臺、窗戶玻璃上,全是鴿子糞。對此,老吳一家苦不堪言。而且,連樓頂的水箱也跟著遭殃,老吳說:“鴿子糞便順著縫隙流進水箱,我們喝的水都受污染了。”
最高峰時,老張養的鴿子多達上百只。只要鴿子一出籠,老吳家就遭殃,陷入鴿糞的“包圍”。
為此,老吳將老張告上法庭,他起訴要求老張停止養鴿或不再放養,并索賠清洗糞便的費用及精神損失費共計8000元。
經審理,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老張不得在與老吳相鄰的住處放養鴿子,并要求他賠償老吳清理費400元。
法官說法
可以養鴿,但禁止“放養”
“養鴿子可以,但不能放養。”法官說,老吳與老張系相鄰關系,雙方依法享有相鄰權。因放養鴿子會對相鄰的房屋造成污染,所以,對放養鴿子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針對原告要求被告“不準放養鴿子”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老張因飼養鴿子對老吳房屋造成鴿糞污染,應賠償清理費400元。
案例3
加裝門占用通道,是否侵犯相鄰權?
集美區一業主因自行安裝防盜門,占用公共通道,導致鄰居通行不便,被判侵犯相鄰權,還要移除自行安裝的防盜門。此前,集美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相鄰權糾紛。
原告阿秋與被告小羽夫婦是集美區一小區同一層樓的業主,兩家的戶門方向呈直角,兩戶公共走道的寬度約120厘米。后來,小羽夫婦的房屋在裝修過程中拆除了開發商原安裝的戶門,自行安裝了一扇朝內開啟的門和一扇朝外開啟的防盜門。其中,朝外開啟的門被開啟90度時,橫跨公共走道并占用走道約90厘米,走道就只剩下約30厘米供行人通行。而當門被全部開啟時,距離原告的門僅有12厘米。
這個防盜門安裝后,鄰居阿秋感覺自己幾乎“無路可走”,為此將小羽夫婦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將防盜門移除。
最終,集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防盜門客觀上造成了原告及其親友進出家門的危險和通行的妨礙,侵犯了原告的相鄰權,原告主張消除危險、排除妨礙,于法有據,所以法院判決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安裝防盜門,為何會侵權?
法官說,被告小羽夫婦加裝的防盜門,造成原告通行不便,也造成人身安全隱患。而且,《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臨時管理規約》規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另外,被告簽寫的《業主承諾書》也明確規定戶門已具備防盜功能,不可在戶門外加裝防盜門以及其他影響戶門外觀或者統一形象的設施。因此,法院判決要求移除防盜門。
法官支招
“5招”保衛相鄰權
近年來,鬧上法庭的鄰里糾紛越來越多。相鄰之間的矛盾也是各式各樣,如何正確處理相鄰權糾紛?近日,廈門中院法官向導報記者詳細解讀了“相鄰權”。
法官說,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對相鄰權做了規定: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 ,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法官說,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法院通常會從實際情況出發,并堅持“五個原則”。
第一,依據法律和習慣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團結互助、兼顧各方利益。相鄰權的行使涉及一方權利的限制與另一方權利的擴張,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要兼顧多方利益,同時在當事人之間確立適當的容忍義務。
第三,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于經營管理和有利于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第四,公平合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有發生,若處理不當,容易釀成比較嚴重的社會矛盾,危害社會的穩定性。因此法院必須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綜合個案考慮各方利益,合理地作出判決。
第五,依法給予補償。在許多情況下,相鄰一方為另一方提供通行、通風、采光等便利,是義務人的法定義務,不能要求對方給予補償。但是為了滿足最低限度的需要,如果造成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損失,需要給予適當補償,造成損害的,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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