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人將分給兒子房產贈給再婚妻子 去世后引發官司
分割好的房產,還能收回來嗎?老人先簽《財產分割協議》將房子分給兒子,然后再立遺囑又將同一套房贈給再婚妻子,這套房子究竟該歸誰?
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財產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決認定:財產分割協議不同于贈與,個人無權單方撤銷。
據悉,本案中,趙大爺有過兩次婚姻,在第一次婚姻期間,他和前妻、兩個兒子一起商議后,一家人簽下了財產分割協議,均同意訟爭房產歸趙老大所有。后來,趙大爺的前妻錢女士去世后,他又和孫女士結婚了。再婚后,趙大爺又立下遺囑,將房產分了給再婚妻子孫女士,因此埋下了財產爭奪隱患。
最終,老人去世后,爆發了這場爭奪房產的官司。
第一次婚姻:家人分房,訟爭房分給老大
原來,趙大爺與前妻錢女士一共有兩套單位分房,他們夫妻二人生育了兩個兒子,即趙老大、趙老二。
1993年,趙大爺一家人簽訂了《商議書》,這份《商議書》中明確約定:“一家人購買了302室兩房一廳、401室一房一廳兩套住改房,經一家人商議,決定這兩套房屋這樣分割:第一,302室兩房一廳這一套房屋購買資金由次子出,這套房屋今后產權歸次子趙老二所有。第二,401室一房一廳已由長子和長媳出資(以父親名義)買下并進行了裝修,這一套房權歸長子趙老大所有。以上商議一家人均都贊同,今后絕無異議。”
當時,趙大爺、錢女士、趙老大、趙老二在該商議書上簽名。
1996年,錢女士死亡。1998年,趙大爺寫下《遺囑》一份,主要內容為:401室(一房一廳)原系單位分配給本人使用,現因國家實行房改,因此以本人名義由長子趙老大與長媳出資買下,其房產權及使用權均歸長子與長媳所有。
第二次婚姻:重立遺囑,又贈房給再婚妻子
2002年,趙大爺再婚,與孫女士登記結婚。2004年,401室房屋辦理了《土地房屋權證》,產權登記信息載明權屬人為趙大爺,房屋產權來源為1993年購買住改房,房屋產權比例為40%。
2008年,趙大爺再次到公證處立下遺囑,主要內容為:本人去世之后,401室的房產中屬于本人的產權份額及名下的動產全部留給妻子孫女士一人繼承,若屬于本人的房產遇政府拆遷征用,所取得的安置房或補償金屬于我本人的份額也全部留給妻子孫女士一人繼承。”2013年,趙大爺死亡。
2017年,孫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享有401室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趙大爺名下的全部所有權。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401室房屋雖登記在趙大爺名下,但趙大爺家庭成員簽訂的《商議書》明確說明了該房屋系由趙老大及趙老大妻子出資購買,產權歸趙老大所有。該《商議書》在性質上并非贈與協議,而是包括趙大爺在內的家庭成員對401室房屋的名義購買人、實際出資人以及產權歸屬進行了確認。該《商議書》合法有效。
因此,401室房屋的權屬實際歸趙老大及其配偶所有,而非趙大爺。而且,趙老大及其配偶獲得該房屋權屬并非來源于趙大爺的贈與,不存在趙大爺單方面撤銷贈與或另立遺囑處理該房屋權屬的情形。所以,401室房屋實際權屬人并非趙大爺,依法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判決:分割協議不是贈與,老人無權單方撤銷
所以,一審判決認定,孫女士要求依照趙大爺的遺囑繼承其名下401室房屋份額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后,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大爺生前于1993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簽訂的《商議書》已經明確記載了401室房屋實際由趙老大及其妻子出資以趙大爺名義購買,以及全體家庭成員確認該房屋權屬歸趙老大夫妻的事實。1998年,趙大爺再次在其親筆書寫的《遺囑》中就前述事實予以確認。因此,《商議書》關于401室房屋出資情況及歸屬的確認并非趙大爺一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而是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意思表示,趙大爺個人無權變更或撤銷《商議書》確認的事實。
近日,廈門中院因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后,趙老大另行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401室房屋登記在趙大爺名下的40%所有權歸趙老大所有,并要求孫女士等人協助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法院也判決支持了趙老大的訴訟請求。
相關案例
父親生死不明遺產如何繼承?
姐弟二人對簿公堂,聲稱父母已經去世,要分割父親留下來的房產。弟弟起訴主張一人分一半,姐姐也同意,但是,結果卻被法院判決駁回了,這是為什么?
此前,思明區法院曾針對這樣一起繼承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法院認為,沒有死亡證明,父親生死不明,“繼承”從何談起?
對簿公堂的姐弟二人都已經年過六旬。據弟弟老吳起訴說,父母去世后,父親留下來的房產由他唯一的姐姐阿麗(化名)長期占有和使用,他要求和姐姐成為房子的共有人,各占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在法庭上,阿麗表示,她同意弟弟的意見,同意房產為雙方共有,姐弟二人對半分。
但是,法官卻發現了一個姐弟二人忽略的最關鍵問題:沒有父親的死亡證明。
老吳和阿麗都說,父親早年去了印尼,后來就下落不明,這么多年過去了,他們斷定父親應該已經離世。
法院審理認為,繼承必須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原、被告均陳述其父親去往印尼后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但是,姐弟二人并沒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父親已經死亡。因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
“先要宣告死亡,才能繼承財產。”法官分析說,根據法律規定,在繼承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有義務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如果老吳和阿麗所說屬實,他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矛盾,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父親死亡,而后再提起繼承之訴。
“三問”遺產繼承
1問:訂遺囑五大注意事項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說,依據《繼承法》有關規定,要訂立有效遺囑,立遺囑時應注意五個問題。
第一,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愿。
第二,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第三,遺囑應當對無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四,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五,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2問:財產能隔代繼承嗎?
老人去世后,能不能繞開子女,將遺產直接交給自己的孫子?對此,林敏輝說,可以!
林律師說,《繼承法》規定了繼承人的范圍,法定繼承人包括兩組: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雖然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如果老人想在去世后把財產留給孫子,可以采取兩種做法,一是在老人在世前就先把財產給孫子;二是以遺贈的方式,立下遺囑,表明去世后他的財產要贈與孫子。
3問:繼承遺產債務誰還?
林敏輝說,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所以,如果在辦理繼承后發現有欠款尚未償還,應由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進行清償。(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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