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騎摩托車撞電線桿受傷 法院判決“桿主人”承擔20%責任
海峽網訊 據海峽導報報道 男子晚上獨自一人騎摩托車回家,摔倒在路邊受傷。由于男子沒有報警,事發路段也沒有監控攝像,事情經過一時無法查清。這種情況,究竟誰來擔責?近日,集美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損害案件,傷者稱自己是撞上電線桿后受傷,將設立該電線桿的通信公司告上法庭。
騎摩托車摔傷騎手稱是撞上了電線桿
事發當晚,居民黃先生駕駛兩輪普通摩托車在集美區某社區路段摔倒受傷。據黃先生自己說,當時他撞上了電線桿,所以受傷。黃先生還說,事發時摩托車的時速為20-30公里,當時他沒戴頭盔,但有開車燈。
事后,黃先生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101天。經鑒定機構鑒定,黃先生的傷情被評定為七級傷殘。
據了解,事發路段的電線桿為某通信公司所設立。事發后,該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了一份關于電桿隱患移除的建議,載明:在社區附近路段,由于通信電桿設置不合理,超出路沿甚多,已致社區多名居民在該路段出現意外事故,望通信公司盡快移除,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目擊證人陳先生說,事發當天,他看到黃先生的摩托車倒在電線桿的旁邊,但沒有看到黃先生撞到電線桿。
依據“優勢證據”法院認定責任“二八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根據居委會出具的關于電桿隱患移除的建議以及證人陳先生的證言,原告的證據已經達到證據優勢程度,可以認定黃先生是與電線桿碰撞導致受傷。
但黃先生作為成年人并持有駕駛證,而且事發路段的電線桿雖超出路沿,但離道路中心距離尚遠,在這樣的情況下,黃先生駕駛摩托車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未能主動避讓障礙物,且其未佩戴頭盔。所以,黃先生對損害的發生具有較大的過錯。
而通信公司在該路段的道路拓寬之后未能及時將電線桿移位,對來往的行人車輛產生一定的影響,通信公司疏于管理,其對黃先生的損害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酌定被告通信公司承擔20%的責任,黃先生自行承擔80%的責任。經審理,法院認為黃先生的經濟損失為49.86萬元,應由某通信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9.97萬元。此外,法院還判決要求,通信公司支付黃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優勢證據規則是怎么回事?
法官說,“優勢證據規則”亦稱高度蓋然性規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所舉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時所確立的規則。即當證明某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據的分量與證明力比反對的證據更具有說服力,或比反對的證據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優勢的一方當事人所列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本案中,原告的證據已經達到高度蓋然性程度,因此可以認定黃先生系與電線桿碰撞導致損害。
法官也提醒說,日常生活中一旦發生人身損害,要第一時間保全證據,采取報警、拍照、尋找目擊證人等方式固定證據,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沒有證據證明,便難以維權。
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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