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共享汽車并非可以“共享”事故責任 法院公布案例分析
海峽網訊(文:廈門晚報記者彭菲、通訊員海法;漫畫:劉哲姝)將租用的共享汽車借給他人使用,交通違法后不肯配合處理,用戶被運營公司起訴;用車途中發生事故,雙方就維修事宜未達成一致,用戶也被運營公司起訴。昨日,海滄區法院公布了兩起涉及共享汽車的民事糾紛,法官提醒市民注意其中的法律風險。
案例一
租來的車借人用涉違法卻拒絕賠
去年3月15日,王女士注冊了共享汽車的個人賬號,當天下午和同年3月17日,她兩次租用共享汽車。車輛歸還后,運營公司發現,該車在租用期間發生了交通違法行為。運營公司與王女士聯系,但對方拒絕配合處理。運營公司查看車輛交通違法監控畫面發現,當時駕車的是一名男子,而非王女士本人。
協商不成,運營公司起訴王女士。該公司表示,根據《會員注冊服務協議》的約定,會員將汽車交予非會員使用,視為嚴重違約,會員將被收取2000元/次違約金,還應承擔車輛在非本人使用期間產生的全部責任及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車輛租賃合同糾紛。王女士注冊、登錄使用了共享汽車軟件,即代表其自愿在線與共享汽車運營公司簽訂《會員注冊服務協議》。交通違法監控畫面足以證明王女士在租賃車輛期間將車輛交予非會員使用,根據雙方約定,王女士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判決王女士向運營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元。
提醒駕駛人違約得擔責
共享汽車運營方與駕駛人形成的是一種“暫時汽車租用關系”。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若汽車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或運營公司對駕駛人的駕駛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才可能追究運營方的責任。如果事故是駕駛人的原因造成的,應由駕駛人承擔。用戶違反協議,不僅面臨違約的風險,也有可能被牽扯到交通事故糾紛之中。
案例二
車輛損壞怕擔責心存僥幸還了車
李先生是某共享汽車會員,去年下半年他用完車,將車還至指定還車點。但次日,運營公司接到其他用戶反映,稱無法使用該車。檢查發現,該車輛損壞了,運營公司通知李先生前來處理維修事宜,雙方未達成一致,運營公司將李先生起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時,李先生表示,不能認定損壞車輛的就是他,而且維修費用明顯過高。而運營公司則認為,系統記錄顯示,李先生還車后有兩人借車但行駛公里數均為零,李先生是最后使用該車的用戶。由于李先生沒有在事故現場及時告知,導致公司無法向保險公司理賠。
在法官的勸解下,李先生道出了實情。他說,他在使用車輛的過程中確實發生了事故,由于害怕承擔責任,加上當時車子還可以行駛,于是他抱著僥幸心理還了車。經法官調解,李先生當場向運營公司支付了車輛維修費,運營公司自愿放棄索賠停運的損失,隨后撤訴。
提醒發生事故后用戶得及時報告
用戶在啟用共享汽車前先檢查車況,注意留存啟用、歸還車輛和發生事故時的照片或視頻,避免日后的糾紛。一旦發現問題或者發生事故,要及時通知車輛運營方,以免造成保險理賠不成或再發生其他事故,導致損失擴大。運營企業也要對車輛加強管理,通過技術手段,有效記錄車輛啟用和歸還等重要節點的車況。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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