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價兩年“六連降”!用戶甜頭得多少
市價監局開展專項檢查 確保電價紅利落地
東南網12月2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林少蓉 通訊員 王守強 陳源)2018年度以來,電價已經“六連降”!最近一次是在今年7月1日。在2018年降價10%的基礎上,今年,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再降低10%!為了確保電價優惠的“大禮包”真正惠及終端用戶,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價格監督檢查局(下稱“價監局”)自7月底開始,嚴肅查處不按規定退還多收價款、不執行政府定價以及在電費中違規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
電價一降再降,終端用戶究竟能嘗到多少甜頭?我們來看一組對比數據:2018年年初,一般工商業1-10千伏平時段的電價為0.7200元/度,此次降價后,電價為0.5759元/度,每度便宜了0.1441元。這樣的好政策能否精準傳導到終端用戶?“我們要求各轉供電主體所繳電費由所有終端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或者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合理分攤。”市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督檢查局局長楊益慶表示,現行電費分攤方式使得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額低于其向電網企業繳交的電費總額的,也不得調整電費分攤方式加重終端用戶用電負擔。這也是為了進一步改善廈門營商環境,減輕一般工商業用戶用電成本的措施之一。
統一部署機場火車站列重點檢查對象
早在2019年7月23日,價監局就發布《關于開展2019年全市工業園區轉供電環節收費“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的公告》,自7月底開始,按“雙隨機一公開”原則抽取20家轉供電主體,加上作為重點檢查對象的機場、火車站,及8家涉及群眾投訴舉報的轉供電主體單位,開展重點領域轉供電環節收費專項檢查。
據了解,此次行動由價監局統一部署,采取逐戶檢查,嚴格取證的方式。從2019年8月20日開始,累計出動檢查人員97人次,通過“廈門市雙隨機事中事后監管綜合執法平臺”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分兩組對被隨機抽中的轉供電主體進行現場檢查。截至目前,已完成對所有檢查對象單位的現場檢查,調取收費明細表、電費繳費清單、電費發票、物業服務合同等相關材料。因數據量大,目前各單位具體情況正在核實,擬對其中一家單位開展立案調查,后期將繼續對其中涉嫌違規收費的主體單位進一步開展調查處理。
接下去,查辦的案件也在有序推進中。價監局表示,對投訴舉報的案件同步嚴抓不放松,轉隸至市場監管局以來,市價監局收到“12345”、“12315”平臺涉及轉供電環節收費的投訴舉報件共8件,均嚴格按照2號令規定程序開展調查處理,其中6件已在投訴舉報系統辦結。檢查發現其中3家被投訴轉供電主體單位涉嫌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已開展立案調查并將依法查處,其中1起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完成退款金額共計954692.93元,罰款金額286407.88元。轉到各區級機關處理的投訴舉報轉辦件共計28件,由各區級機關按程序要求進行處理。
查處結果仍有未及時下調電價現象
檢查主要圍繞相關單位2018年1月1日以來的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展開。檢查過程中發現多數轉供電主體單位能按規定電價進行收費,但仍有部分轉供電主體單位未能及時將下調電價傳導到終端用戶,對于政策理解不到位的情況依然存在。例如部分轉供電主體單位認為,抄表人員存在成本,可以適當加價盈利,也有部分主體未及時根據國家電價政策調整價格。檢查發現轉供電主體單位收費標準、公攤辦法、公攤明細等的公示工作需要加強。
針對發現的問題,楊益慶局長表示,將在后續工作中指導相關單位予以整改。市場監管部門將要求各轉供電主體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每月公示電網企業開具的電費結算憑證復印件、終端用戶用電量明細、公攤電費分攤明細等,主動接受用戶監督。對檢查中發現違規收費性質惡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轉供電主體,除依法查處以外,還將通過媒體曝光,并將其失信行為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外公布。
案例
膽敢多收95.5萬電費廈門一物業栽了!
不管付給供電公司的電費怎么算,反正圖個“省心”,向樓宇用戶收取電費時,一律按1元/度標準收。結果,廈門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最近“栽”了,不但將多收的954692.93元電費退回,而且還得被罰286407.88元。
原來,從今年7月至8月,價監局就多次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水電收費有問題,價監局隨即對該物業公司開展檢查。經查:水費(含公攤)沒有發現價格違法行為,但發現該公司向轉供電終端用戶收取的總電費(含公攤)大于付給供電公司的總電費,存在多收電費行為。經核實確認:該物業公司所服務的樓宇用戶用電性質屬于一般工商業用電,非居民用電。繳納電費方面該公司按峰谷平時段電價乘以各時段用電量的計價方式向供電公司付給電費,收取電費方面卻按1元/度標準向各用戶收取電費及電公攤,電公攤包含二次供水用電、電梯用電及差額用電三個部分。
其中所服務樓宇一有199個用戶,從2016年10月交房至2019年6月止,向用戶收取總電費(含電公攤)3691990元,付給供電公司總電費2907869元,多收電費784121元;所服務樓宇二有265個用戶,從2018年10月交房,至2019年6月止,向用戶收取總電費(含電公攤)565025元,付給供電公司總電費394453.07元,多收電費170571.93元。上述兩項合計多收電費954692.93元。
本案的難點在于定性上和轉供電電費收費標準是否允許進行上浮。該物業公司辯稱:基于物業運營、人員抄表、部分業主拖欠的利息成本等原因,上浮轉供電電費標準存在合理性。對此,檢查人員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加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8﹞1491號)文件也明確提出:“轉供電向所有終端用戶(含轉供電主體經營者辦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停車場等用電)收取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為限。該物業公司已經將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線路損耗上的電度數對各用戶進行分攤,其收費標準不應再行上浮,其人工抄表等方面的費用已計入物業服務費用,且此項費用成本也跟用戶使用的度數并不相關,不應另行計入電費成本,對于該物業公司的此項申辯意見,檢查人員不予認可。
對此,價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考慮當事人配合情節,做出責令退還違法所得954692.93元,并處以286407.88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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