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場交通違法可跨省異地處理
公安部修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廈門日報訊(記者 許曉婷 黃璜)昨日,記者從“福建交警微發布”公眾號獲悉,為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包括保障交通違法行為異地處理、明確交通違法信息通知要求等六大方面內容,新《程序規定》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則允許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接受公安交管部門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這項措施于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試點,將于6月底在全國全面實施。此外,新規還將實行違法行為信息的轉移制度,也就是說,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
此外,新規還完善了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程序,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后,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此外,新規還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如明確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
與此同時,為提升交通違法行為告知率、處理的及時性,新規將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縮短到五日,同時拓展告知渠道,包括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而在原有直接送達基礎上,新規還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明確電子送達方式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方式。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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