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1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錢玲玲) 過完了國慶長假,2020年的假期余額已經用盡。眼看著就快到年底,今年的帶薪年假,你休了嗎?如果不休,可以折現嗎?昨日,廈門市人社局對此進行了解讀。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享受帶薪年假
根據廈門市人社局印發的《企業職工休息休假制度政策指引》,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職工的年休假天數為5—15天
那么,職工的年休假天數怎么計算呢?
據介紹,職工的年休假天數為5—15天。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單位不安排休假須支付三倍工資
如果年休假最終沒有休,可以折現嗎?這要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用人單位未安排休假的情形。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另一種是職工本人不愿意休假的情形。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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