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13日訊(本網記者 鄒玒 通訊員 劉一鳴)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化解商業辦公的庫存,提升和完善廈門作為國際性風景旅游城市的服務能力,《廈門市商業辦公項目變更為酒店項目暫行規定》近期出臺。13日上午,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廈門市文化和旅游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該規定進行詳細解讀。
根據規定,廈門市已出讓(含協議出讓)的土地用途含商業的項目以及2017年12月30日之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公項目,若要變更為酒店,應當符合6個條件,分別為申請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一致;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在建或已建成項目,申請人應當先停止預售;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含項目已售房產的買受人)意見;須成立獨立的酒店經營法人公司;已按原出讓合同和監管協議約定完成稅收等承諾,或已按規定補足稅額、繳納違約金;功能變更后應能滿足建筑結構和消防安全要求。
存在按照總部用地政策出讓的辦公項目、存在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未處理的、應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4種情形之一,則不得變更。
需注意的是,根據規定,申請變更單位須成立獨立的酒店經營法人公司;申請變更的建筑面積必須辦理整體產權、整體轉讓、整體抵押。也就是說,將商業、辦公用途變更為酒店用途,必須整體持有,不得分割轉讓,不得分割抵押。相關負責人表示,各職能部門須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變更用途項目建設、運營等進行全鏈條監管,嚴禁產生“類住宅”、違法違規改變土地性質和建筑功能、違法違規銷售等問題。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用途變更應補繳的土地價款計算方式,并對用途變更時的建設規范、計容總建筑面積、變更申請程序等作了詳細規定。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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