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廈門和外地同時領取養老金;老人去世后,家人繼續領取養老金……這樣不行!社保基金的安全關系到廣大參保人的切身利益,哪些情況下不能繼續領養老金?今天,《社保有事我幫您》專欄將為您詳細解讀哪些情況不能繼續領養老金,騙取社保待遇將受到什么處罰等問題。
離退休人員去世 親屬應及時辦理手續
相關文件規定,已納入社區管理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親屬和戶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區服務組織應在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報告。尚未納入社區管理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親屬應在3日內向死亡者原單位報告,原單位應在4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后,親屬應在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報告。
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并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后,將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等費用的手續,并終止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騙取社保待遇 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那么,如果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待遇,會受到什么處罰呢?
《社保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且,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待遇的,屬于詐騙公私財物行為。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被社保經辦機構發現社保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保待遇的,會有哪些后果?
社保經辦機構將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并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地以上同時領養老金 只能保留一地養老金
有人說自己在廈門和其他地方同時領退休金,政策允許嗎?這是不行的!
人社部發[2009]187號文《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保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他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省人社廳也規定,對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多份基本養老金的,各社保機構在接到核查通知后應立即暫停支付其基本養老金,并及時通知退休人員自行選擇一個社保經辦機構,作為其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機構,其他社保經辦機構應辦理退保手續,退保金額應扣除已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退保金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其全數退還,否則,按照冒領基本養老金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那么,對在廈門和異地已經同時辦理退休的,市人社局規定,由重復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提出書面申請,明確自愿保留一地的養老金。選擇在本市享受養老金的,由當事人向市社保經辦機構提交異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永久停發養老保險待遇證明后,繼續在廈門享受養老金。在異地享受養老金的,當事人應向市社保經辦機構退回在廈門領取的全部養老金,社保經辦機構應向當事人退回其在廈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中以企業職工身份參保繳費的人員退回其個人賬戶總額,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的人員退回其個人繳交的部分。上述手續辦結后,由社保經辦機構為當事人辦理退保手續并開具養老金永久停發的證明。(記者 吳斯婷 通訊員 夏昱)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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