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袁舒琪)廈門將建安置型商品房了!近日,記者在市住房局網站看到,市住房局、市財政局、市資源規劃局聯合發布了《關于明確安置型商品房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加快推進新建安置房建設、分配、交易市場化,鼓勵支持企業參與投資建設出讓型安置房(即安置型商品房)。該新政試行期為兩年。
供地可參照“限房價、競地價”的商品房模式
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開發建設
鼓勵支持企業參與投資建設,具體該怎么建?《通知》對供地方式、地價及繳交方式、資金來源等方面進行明確。
據悉,新建安置房項目可有兩種供地模式,可參照“限房價、競地價”的商品房模式供地,也可參照協議出讓的市級城市更新模式供地。為保持征拆工作的延續性和穩定性,確保項目建設進度,經市、區政府同意,征收單位可根據征收項目情況指定相關機構先行開展前期工作。
土地價格評估方面,資源規劃部門將根據區政府提供的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委托具備合法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價格。評估地價原則上應綜合建設成本、資金成本、稅費及合理利潤等因素。為減少開發建設資金成本,價格原則上不低于基準地價修正值的70%,且不區分市、區屬安置房項目。土地出讓金繳款首付比例和期限,將以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為準。
至于資金渠道,為推進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融資功能,有效降低安置型商品房開發建設成本,《通知》指出,安置型商品房項目由開發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開發建設。后續為收回投資資金,開發企業可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和《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約定收取購房款。其中,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項目,購房款可在竣工驗收后支付。
部分房源再上市交易或辦理抵押時
不需繳納4%土地出讓金
或上市補差款
由于其特殊性,安置型商品房分配后如果還有剩房,該怎么處理?《通知》也作出相應規定——安置型商品房分配后,剩余房源可統籌作為安置房、保障房、人才房等政策性房源使用,或按規定通過公開拍賣等市場化方式處置。安置型商品房配套的商業和車位,可由開發企業自持經營或對外銷售(其中車位需優先出租或出售給安置對象),也可由市、區政府指定單位按成本價格回購。
此外,對于上市交易管理要求,鑒于安置型商品房項目土地性質為出讓性質,《通知》明確,2019年10月21日以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安置型商品房項目(含協議出讓安置房、劃撥轉限制性出讓安置房),房源再上市交易或辦理抵押時,不需繳納4%土地出讓金或上市補差款。除此之外的安置房仍按原規定執行。
兩種供地模式
可參照“限房價、競地價”的商品房模式供地,也可參照協議出讓的市級城市更新模式供地。
土地價格評估
資源規劃部門將根據區政府提供的安置型商品房銷售均價,委托具備合法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價格。評估地價原則上應綜合建設成本、資金成本、稅費及合理利潤等因素。為減少開發建設資金成本,價格原則上不低于基準地價修正值的70%,且不區分市、區屬安置房項目。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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