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高金環)住房問題是民生大事。廈門始終堅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全面構建“穩租期、穩租金”的住房租賃市場,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住有所居、安居樂業美好生活的向往。近日,廈門出臺《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加快盤活閑置房屋資源,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制度和支持政策。廈門貫徹國務院精神,著眼于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出臺相關實施方案。
方案發布后,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局”)召集住房租賃企業和有改建存量非住宅意向的企業召開政策通氣會;聯合市資源規劃局、市建設局、市執法局及各區政府(管委會)等,召開業務操作座談會,加快推動“非改租”政策落實。
哪些存量房屋可申請改建?
本市行政轄區內經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存量非住宅類房屋,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其中,商辦類房屋應以地塊、樓棟(梯)或獨立樓層為申請單元,廠房、倉儲類應以地塊、樓棟為申請單元,旅館、科研教育類應以地塊為申請單元。
存量非住宅類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改建項目僅臨時變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不補繳土地價款。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記、分割抵押、分割銷售。
由市住房局、各區建設局按市、區級項目分別受理,經相關部門審核,報經市、區政府同意后,核發改建項目認定書。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給誰?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改建后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運營應遵守廈門住房租賃有關工作規定,房源、合同等均需納入廈門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統一監管。
如何改建?租金如何確定?
原則上每套(間)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價格接受政府指導,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化租賃住房租金。
項目改建后首次出租的,室內空氣質量經專業檢測后應符合標準。項目竣工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改建主體應在廈門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項目辦理相關備案登記。房屋出租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
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且最長不高于15年;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低于8年,未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低于6年;運營主體與租住對象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租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收取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提醒】出現違規行為 將被終止改建
對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改建、將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分割轉讓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違規行為及新增違建行為的,相關職能部門應采取終止改建行為、限期改正、取消獎補資格、納入信用監管等措施;涉嫌違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鏈接】申請須符合相應條件 改建后不少于50間
■權屬要合法。申請項目應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續齊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已取得預售許可的項目,在市住房局預售凍結手續應已辦結。
■主體要明確。改建主體應為房屋產權人或受房屋產權人委托的實施單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體運營承租人等),同一改建項目的房屋必須為單一主體產權。
■改建規模方面,改建完成后的項目,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得少于50套(間)且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
■安全環保方面,項目設計應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執行。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確保房屋質量安全,并具備相應的衛生、通風等條件,應符合給排水、供電等相關要求。廠房、倉儲類改建項目須設立相應安全隔離措施,確保人員居住安全。
此外,改建項目在設計、建設、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積等方面應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規范和技術標準。
以下情形不得申請改建:擬改建房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處理的(經相關部門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實施的項目除外);已納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儲備計劃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讓合同或監管協議等約定完成稅收等承諾的總部辦公用地項目;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市級項目和已按原土地出讓合同或監管協議等約定完成稅收等承諾的總部辦公用地改建項目,由市住房局受理;區級項目由區建設局受理。
改建運營年限期滿 可以提出續期申請
退出及監管方面,改建運營年限期滿后,如需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人應于期滿前六個月,向受理單位提出續期申請。未提出申請或未獲批準的,產權人應主動提出與整體運營承租人解除合同,商議退出相關工作,確保分套(間)租戶能有序退出,并于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單位提出恢復原有用途的申請。續期時間不能超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滿的,應按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相關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改建運營年限未滿時提出退出申請,且存在租賃期未滿的,產權人應當與運營方和租住人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提出申請。經同意退出后,應及時向資源規劃、稅務及供水、供電等部門報備,房屋及供水、供電等納入原用途管理,并取消租賃備案。
改建運營年限期滿后,產權人未申請續期或未獲批續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視為擅自改變建筑物功能,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并納入信用監管。項目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涉及征地拆遷的,產權人和整體運營承租人應服從城市建設需求,主動配合征拆,按原產權登記用途補償。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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