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葉子申)為深入推進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近日,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廈門市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根據《方案》,在本市行政區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權屬不變、滿足規劃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原則上不少于200套(間)
據悉,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需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一致;已取得土地權證或用地批文等合法批準的土地;符合空間布局規劃相關要求;擬申請用地不存在違法違規使用土地、違反土地出讓合同(或用地批文、劃撥決定書)或監管協議約定的行為,或已依法處理,不存在查封情形;不涉及應依法征收或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按宗地申請,根據宗地的空置情況可整體或部分建設。
《方案》要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少于200套(間)且建筑面積不少于6000平方米。每套戶型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70平方米,以建筑面積30-45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項目建設應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執行,滿足《廈門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建筑管理與城市景觀要求。
租賃對象要求優先滿足企業自有職工、本市無房的新就業大學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新市民群體。在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租金標準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市場評估租金執行。
可按比例配建配套設施
經批準允許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為滿足項目生活和商業配套需求,在重新核定規劃條件時,可按不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體和商業等配套設施,但配套設施應當按市場價補繳地價。
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變更土地用途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計,保障性租賃住房部分不補繳土地價款;項目須按規定辦理整體產權、整體持有、整體抵押,不得分割抵押、分割轉讓。
屬地政府(管委會)應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組織資源規劃、住房、建設、市政園林、城管執法、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項目建設、運營等進行全鏈條監管,嚴禁產生違法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違規銷售等問題。
小貼士
存在這些情形之一,原則上不得申請
◆申請時點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少于10年的;
◆已納入政府收儲計劃或已明確以收儲方式整體改造區域內的用地;
◆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讓合同或監管協議等約定完成稅收等承諾的總部辦公用地;
◆存在土壤污染,不符合居住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
◆相關專項規劃明確需保留原用途使用的用地;
◆位于生態控制線內等相關規劃明確不宜建設的用地;
◆其他不適合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情形。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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