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錢玲玲)進入夏天以來,連日的高溫天氣,讓不少勞動者在工作時揮汗如雨。什么情況下可以領高溫津貼?昨日,廈門市人社局對此進行了解讀。
什么情況下可以領高溫津貼?
福建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6月-9月可按260元/月計發或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用人單位可以用防暑降溫飲料及藥品,代替高溫津貼嗎?答案是不可以!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藥品。但是,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不得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
勞動者維權渠道看這里
廈門的高溫作業勞動者如果遇到單位在5月-9月份未按照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可以撥打12333或5110656向廈門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反映,人社部門將進行核實處理。
如果因為高溫津貼發生勞動爭議的,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氣預報等能夠證明自己工作時環境已達到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的有效證據。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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