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近日,海滄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的一方當事人發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發出的全市首份《離婚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令》。
王某和李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王某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海滄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向原告王某發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并告知相關注意事項,敦促其依法如實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原告王某根據申報令的要求當場填寫了《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作出了申報。
什么是離婚糾紛財產申報制度呢?2016年12月1日,海滄法院在全市率先出臺實施《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實施辦法》,發出全市首份離婚財產申報表,該制度為離婚糾紛查明雙方財產,公平審理離婚案件奠定基礎。
海滄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法院向離婚訴訟當事人送達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將會同時送達,會明確告知當事人填報的相關要求,并告知隱匿或轉移財產的后果,在審理中對弱勢當事人的舉證期限適當寬延,保障當事人正當的訴訟權利,有助于最大限度查實當事人財產狀況,明確依法公正處理離婚案件及財產分割問題。
如若當事人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即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推定該方當事人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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