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吳曉菁 通訊員 紀國華)在水庫管理范圍傾倒土頭,或許要接受行政處罰,同時還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近日,廈門市水利局辦結首起市級涉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超過2.2萬元。
本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起因,是當事人在蓮花水庫傾倒了一百多立方米土頭,損壞了部分蓮花水庫涵養林苗木,造成涵養林從受到破壞到恢復期間生態功能暫時喪失,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
根據生態環境部、水利部等部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廈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啟動管理辦法》等規定,廈門市水利局作為廈門市政府指定的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經辦部門,具體負責本起案件的一系列索賠工作。
執法過程中,辦案小組一方面積極向上級請示匯報,確保各項工作合法合規;另一方面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多次上門為當事人答疑,進行釋法說理,介紹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評估依據及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等,最終促使當事人主動承擔起生態修復責任,簽訂賠償協議并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經過調查取證、專家鑒定和賠償磋商等一系列規定程序后,廈門市水利局與當事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最終當事人按照協議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合計22176元。
該案的成功辦理,有效破解了“違法行為人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難題,貫徹“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實現了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為廈門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了可借鑒案例樣板。相關負責人表示,接下來,廈門水利系統將以此次案件辦理為契機,繼續加強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推進,逐步實現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應賠盡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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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態環境損害?
生態環境損害的定義: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什么情況下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第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規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及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和范圍,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具備以下兩個基本要素時,水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法追究違法當事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1.存在違反水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違規事實;2.存在損害生態環境的事實。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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