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錢玲玲) 從明年1月1日起,參保人到實體醫院門診或登錄本省實體醫院的互聯網醫院線上就診,醫生開具處方后,患者可選擇到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配藥。
日前,福建省醫療保障局、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藥店門診統籌的醫保待遇,享受開具電子處方醫療機構的同等待遇,計入參保人員相應年度支付限額;一次處方醫保用藥量可根據病情需要放寬至12周。
支持定點零售藥店開通門診統籌服務
根據《通知》,國家談判藥品“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可直接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其他符合《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滿足相應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支持和鼓勵其自愿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為參保人員提供門診統籌用藥保障。
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的定點零售藥店,須確保營業時間至少有1名執業藥師在崗,該執業藥師需為醫保藥師庫內有效人員,提供處方審核、調配和合理用藥指導等服務。
定點零售藥店內要設置獨立的醫保藥品分區,在分區內相對區分集采聯采藥品、國談藥品、掛網藥品,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在醫保結算區域配備視頻監控和人臉識別設備,對醫保結算全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定點零售藥店要承諾按不高于福建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及采購交易子系統(簡稱“福建藥耗招采子系統”)的掛網價格銷售和按規定結算處方流轉醫保藥品費用。
逐步擴大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的藥品范圍
《通知》提出,先將福建藥耗招采子系統掛網的職工醫保、居民醫保門診特殊病種的醫保目錄內藥品納入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待條件具備、醫保信息系統進一步完善后再逐步擴大范圍。
對于已取消門診特殊病種、實行門診統一保障的統籌地區,可參照我省門診特殊病種藥品范圍確定零售藥店門診統籌醫保藥品范圍。
以下藥品不納入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范圍:(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第二類精神藥品;(二)除胰島素外,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類興奮劑藥品;(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四)需采取冷凍保管措施的注射劑;(五)中藥飲片、院內制劑;(六)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不應納入藥店管理的藥品。
一次處方醫保用藥量可放寬至12周
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的處方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為確診門診特殊病種患者開具的治療其特殊病種的醫保目錄內藥品處方、接續處方,不得夾雜其他藥品。一次處方醫保用藥量可根據病情需要放寬至12周;
處方應當以電子處方形式上傳至我省醫保電子處方中心,有效期72小時;
電子處方應當注明患者基本信息、慢性疾病名稱等,注明處方用藥天數;
電子處方應當依托醫保機構及醫師管理系統自動載明開具處方的醫療機構名稱、醫保醫師姓名及其醫保編碼、聯系電話號碼。患者需要紙質處方的,提供的紙質處方內容應與電子處方保持一致,加署醫師簽名。
嚴格執行實名購藥可憑親情展碼代購
參保人員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電子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所發生的費用,由醫保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享受開具電子處方醫療機構的同等待遇,計入參保人員相應年度支付限額,其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保持不變。
醫療機構及其互聯網醫院提供流轉電子處方按門診診查費收費政策執行,參保人員享受相應待遇政策。
流轉電子處方未經駐店執業藥師審核簽字的,不納入醫保報銷;定點零售藥店未能即時結算電子處方藥品醫保待遇的,醫保不予支付。
定點零售藥店應嚴格執行實名購藥,為參保人員提供門診保障購藥服務時,須核對醫保結算人員身份,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查驗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并掃描上傳身份證信息,已建立親情共濟賬戶的可憑親情展碼代購。
定點零售藥店可根據參保人員需要提供藥品配送服務,配送服務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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