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法】
關鍵看是否應當預見小偷逃跑中會摔死
福建尚民律師事務所羅平律師認為,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關鍵是看當事人追趕抓捕小偷時,是否應當預見到其抓捕行為會導致小偷摔死。
如果應當預見,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不能預見的,則屬于意外事件而當事人無罪。而是否能預見,應根據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具體到本案,根據檢察機關的介紹看,藍某追趕小偷拉扯其衣袖的行為,是基于行使公民扭送違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權利,這種行為不具違法性,且不具有攻擊性,風險較小,完全在抓捕扭送的合理范圍內。作為正常人難以預見小偷為掙脫而摔倒頭顱損失致死,小偷的摔傷應該是介入的偶然因素,因此藍某不應按過失致人死亡罪予以苛責。
羅平律師在此提醒,今后市民遇到類似情況,應注意抓捕、扭送行為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盡量防止以暴力方式對小偷造成人身傷害,并且注意不要將小偷人身陷入較大的風險中而步步緊逼,如車輛如流的公路上,地形復雜的山路或河流等,畢竟作為人的生命權應當優先于財產權考慮的。否則追捕小偷的人,可能超過合法抓捕的范圍,構成犯罪。
公民有扭送小偷的權利
一定范圍內受法律允許和鼓勵
根據檢察機關等已披露的有限信息,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吳情樹認為:
1.正不能向不正讓步,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公民在追小偷的過程中,屬于刑事訴訟法中的準備扭送,這種扭送是公民的權利,得到法律的保護,只要這種扭送或者想要扭送的行為沒有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都是法律所允許和鼓勵的;
2.這也是公民的一種私力救濟行為,允許其行為造成一定的風險和后果,而小偷雖然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但后面被追的過程中,是由于路滑,在和業主身體接觸和扭打中摔倒的,這是自己陷入危險,造成的結果是否要全部承擔,還需要做具體判斷;
3.業主的行為既然是法律所允許的行為,那么,盡管該行為與小偷摔倒,導致死亡有因果關系,但只要業主的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也不能將死亡結果歸責于業主;
4.業主在主觀上是否已經盡到普通人、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如果已經盡到了,那么,就不應該對其進行譴責,即,業主主觀上沒有責任。綜上,由于該行為客觀上雖然造成法益侵害,但這種法益侵害是法律所允許的,故不存在不法行為,且主觀上也沒有責任,故不構成犯罪,可以認定為意外事件。
吳情樹認為,有關部門在審查本案的指導思想上,必須堅持“正不能向不正讓步,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精神,以弘揚社會正義和正氣或者正能量為目標,才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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