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漳州一小區電梯井被占用 34名業主討說法打贏官司
海峽網8月17日訊 (東南網通訊員 葉勇前 彭滿榮) 漳州市區天福園小區12棟一樓業主,占用小區公共電梯井,造成小區其他業主無法申請安裝電梯,住在同一棟的業主朱某等34人向薌城區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楊某應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恢復天福園12幢B單元一層的電梯井設計原狀,即打開電梯位與樓梯通道相連的門墻、電梯位的地板填平鋪好。被告楊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據介紹,原告朱某等34人屬于漳州市區勝利東路50號天福園12幢A、B單元房屋的部分業主,在2003年向漳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房屋時,因該幢房屋審批設計圖有預留電梯井,當時由于從減少費用及安全考慮沒有安裝電梯,購房時在《承諾書》上簽字:同意不設電梯。根據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供的房屋平面圖及房屋所有權證內均體現配有電梯井,且該電梯位置與房屋的樓梯通道位置相連。由于沒有安裝電梯,導致此電梯井散失了該功能。
2006年,被告楊某購買天福園一樓店面和二層房屋后,將該一、二層電梯井利用作為樓梯和二層儲物間。2016年該樓業主因B單元一層電梯位置被被告楊某的店面占用而無法申請安裝電梯,要求被告楊某恢復電梯井原狀遭到拒絕。2018年1月,該幢房屋的34位業主在與被告協商無效的情況下,訴至薌城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該電梯通道屬于建筑區劃內的公共通道,作為使用者均不得違反規定,改變其作為樓梯的功能、用途。被告楊某封閉了B單元一層的電梯井與樓梯相連的通道,擅自改變該電梯位作為公共通道的功能,侵犯了業主的物權,應予恢復原狀。因調解無效,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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