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明確首批20項不需再找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證明,其中包括親屬關系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健在證明等。12月2日,導報記者從漳州市民政局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獲悉這一消息。《實施意見》明確,漳州計劃用3年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工作的規范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等現象,打通聯系服務村(居)民群眾“最后一公里”。《實施意見》提到,依法確定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和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其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出具有關證明,應堅持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村(居)民委員會職責范圍的事項;相關部門要求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事項的,應當同時提供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此證明事項的有關依據;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或者本轄區多數村(居)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需出具證明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組織村(居)民群眾議事協商等方式,經村(居)民群眾討論同意并經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后方可出具。
而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要求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材料,或未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凡是個人現有的有效證照或批準文書能夠證明相關信息的,一律取消;凡是本部門或本系統發放的證照或批準文書,能通過信息查詢方式獲得的,一律取消;凡是可通過部門間溝通、查詢、數據共享、信息比對、征求意見等獲取信息的,一律取消;凡是申請人能夠以書面承諾保證相關信息真實性,且不影響第三方權利義務的,一律取消。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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