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一手房,交了5萬定金和35萬元的部分首付款后,準備簽合同的時候,才發現原本70年的商住房產權年限,在合同上卻只剩不到50年,產權年限整整縮短了21年多。
近日,漳州市民何先生在市區漳州碧水灣(三盛璞悅灣)訂購新房時,遭遇了這一煩心事,現在他想退房退購房款,可開發商卻只肯退35萬購房款,5萬定金不肯退,由此雙方產生糾紛。
對此,導報記者進行采訪,雙方各執一詞。
市民:買了一手房,產權年限已過去21年
何先生說,2月28日,他和妻子在三盛璞悅灣簽訂《認購協議書》,并當場付了5萬定金和35萬元的部分首付款。在簽《購房協議書》之前,他曾提出先看購房合同,可銷售人員以稍后可以給他看為由敷衍,過后未再提供合同,也從未提醒他售賣現場有相關合同模板可看。3月8日,他和妻子準備繳交首付款余款,準備簽合同時,才看到這房子的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2069年12月16日止。“我一以看傻眼了,我買的是一手房,可現在土地使用權竟然已經過去21年多,這意味著對于這套新房,原本70年的產權年限,現在只剩48年多了,這讓我怎么接受呢?”何先生說,按理說,開發商從拍地到建設再到售房,產權時間過去幾年甚至十年,也屬正常,而三盛璞悅灣項目賣的是一手房,目前也正在建設中,他以為產權年限也就過去幾年,沒想到這個項目產權年限整整過去了21年多,這太讓人始料未及了。“現在我想退房退款,開發商卻不肯退5萬定金。可我認為開發商在售賣這個房子時存在疏忽,才導致我付定金購房的。”
開發商:公司無違規,5萬定金無法退還
三盛璞悅灣項目負責人陳林表示,該項目從政府土拍到后面辦證,沒有影響到任何環節,也是經有關部門合法驗收的,沒有影響到消費者任何一方面權益上的東西,交易稅也沒額外增加。“產權時間縮短了21年多,已經影響到消費者權益了。”何先生說,假如以后使用年限到了要交稅,別人可以用70年后再交稅,而這套房子只能用48年多就要交稅了,且房子產權時間縮短也會影響到以后的售賣問題。
對于合同,陳林稱,售賣現場就有,客戶隨時可以看。不過,何先生則稱,銷售人員沒有告知,且在他多次提及要看合同時,也沒及時提供和告知現場有模板合同,況且銷售部那么大,他哪里知道哪個角落藏了哪些重要文件呢?正是因銷售人員疏忽,才導致他在沒看到合同的情況下交了定金和部分首付款。如果有拿合同給他看,他也不會付定金買房,也不會有后續這些問題。
對于退房退款問題,陳林表示,該項目從土拍到銷售,沒有任何違規現象,所以按照訂購協議,何先生可無條件退房,同時,他交的購房款,他們會向公司申請退還,而5萬元的定金則無法退還。
律師:如開發商未告知產權年限,應返還定金
福建閩格律師事務所許忠輝律師表示,《訂購協議》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如開發商未明確告知購房者房屋信息和定金約定,可能導致購房者對合同產生重大誤解,進而導致合同無法依約履行。同時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前期的《訂購協議》時,應審慎對待協議約定的內容,應對房產包括房屋性質和產權期限在內的各項具體情況進行充分的了解。如因開發商確實未明確告知購房者房屋產權年限等房屋信息,導致購房者產生重大誤解的,購房者可行使撤銷權,而已支付的定金則因協議的撤銷成為不當得利,開發商也應返還給購房者。如因為購房者未盡審慎義務且要求解除協議的,購房者前期支付的定金是不予返還的。同時,律師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認購、訂購協議時,應注意“訂金”和“定金”的區分。(海峽導報記者 林曉琪)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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