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7日訊(閩南網記者 李昌乾 通訊員 羅曉暉)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設立了危險駕駛罪,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納入刑法并設定刑罰,今年5月1日是適值“醉駕入刑”十周年。4月26日至5月5日,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展為期十天的酒駕醉駕集中整治行動,查處酒醉駕違法行為72起,并及時通過漳州交警官方微信、微博進行曝光警示宣傳,取得良好成效。
●楊某芳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 幸福生活毀于一旦
2011年8月6日22時分許,楊某芳醉酒后駕駛未登記二輪摩托車在漳浦縣佛曇鎮白石村村道與楊某平駕駛的未登記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楊某芳受傷,兩車局部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楊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0mg/ml,楊某芳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60mg/ml,涉嫌危險駕駛。2011年8月19日,漳浦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楊某芳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楊某平負次要責任。2016年4月14日,經對楊某芳的傷情鑒定為重傷二級。如今,仍臥床不起的楊某芳為這一醉駕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賴某鑫醉酒駕駛機動車 并使用手機造成事故
2017年1月15日3時51分許,賴某鑫醉酒(經鑒定,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3.79mg/100ml)駕駛閩DS***C號轎車由坂仔鎮區沿坂云線坂仔鎮東風村路段時,駕駛時使用手機,未按操作規范導致車輛駛入非機動車道,與停在非機動車道裝載垃圾的人力板車及打掃衛生的行人林某發生碰撞,造成林某當成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賴某鑫駕駛時使用手機、未按照操作規范、確保安全駕駛,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平和縣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6日公開審理本案,綜合賴某鑫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賴某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的判決。●林某貴醉酒駕駛機動車 事故后欲讓好友頂包逃責任
2019年7月27日4時34分許,林某貴醉酒(經鑒定,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1.18mg/100ml)駕駛閩E1***0號小型轎車,沿鄉道山竹線自漳浦縣深土鎮往竹嶼鹽場方向行駛至山竹線車敖路段,跨越道路中心時,車輛前部先后與對向行駛的由陳某盛無證駕駛的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陳某裕無證駕駛的閩ES***8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正面相碰,造成陳某盛和陳某裕受傷,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及三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林某貴通知好友到現場,并指使好友冒名頂替肇事駕駛員的身份,影響公安機關依法調查,其過錯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2019年10月25日,漳浦縣人民法院判林某貴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
●曾某醉駕摩托車 受傷還要入刑
2021年3月28日晚,東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接到警情,稱樟塘鎮疏港路高速路口有人駕駛摩托車摔倒,現場有人員受傷。當民警趕到現場調查后發現,受傷的摩托車駕駛員曾某有醉駕嫌疑,經醫院血檢,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228.5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涉嫌危險駕駛罪,將被移送審查起訴。
醉駕事故不勝枚舉,一念之間終是千差萬別。 針對酒駕醉駕,漳州市公安局交管部門將保持“零容忍”,始終堅持嚴查、嚴處、全面宣傳,始終一以貫之、常態長效開展酒醉駕治理。漳州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朋友:端起酒杯前,請牢記“酒駕”違法、“醉駕”犯罪,勿存僥幸心理。酒駕成本高,干杯需謹慎,自覺遵法守規、安全文明出行。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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