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記者從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市司法局和漳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舉行的媒體座談會中獲悉,近期我市印發和實施《關于“醉駕”緩刑人員執行“道安勸導令”的指引(試行)》。《指引》深入探索實踐以“道安勸導令”為主要方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勸導公益活動,有效防范遏制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服務保障有序、平安、暢通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建設。
《指引》主體界定“醉駕”緩刑人員為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經人民法院裁判宣告緩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送達“醉駕”案件生效裁判文書的同時,向“醉駕”緩刑人員發布“道安勸導令”,并進行入矯前宣誓活動;社區矯正機構將參加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勸導公益活動作為“醉駕”緩刑人員教育幫扶工作的重要內容,在進行入矯前宣告的同時,告知“醉駕”緩刑人員履行宣誓承諾、誠實遵守“道安勸導令”,并與道安辦、公安交警部門協調對接、協作協同,適時安排、組織、引導“醉駕”緩刑人員參加公益活動。
11月26日,記者從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市司法局和漳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舉行的媒體座談會中獲悉,近期我市印發和實施《關于“醉駕”緩刑人員執行“道安勸導令”的指引(試行)》。《指引》深入探索實踐以“道安勸導令”為主要方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勸導公益活動,有效防范遏制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服務保障有序、平安、暢通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建設。
《指引》主體界定“醉駕”緩刑人員為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經人民法院裁判宣告緩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送達“醉駕”案件生效裁判文書的同時,向“醉駕”緩刑人員發布“道安勸導令”,并進行入矯前宣誓活動;社區矯正機構將參加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勸導公益活動作為“醉駕”緩刑人員教育幫扶工作的重要內容,在進行入矯前宣告的同時,告知“醉駕”緩刑人員履行宣誓承諾、誠實遵守“道安勸導令”,并與道安辦、公安交警部門協調對接、協作協同,適時安排、組織、引導“醉駕”緩刑人員參加公益活動。
《指引》要求交警部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書、“道安勸導令”、入矯前誓詞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主動對接社區矯正機構,協調組織“醉駕”緩刑人員參加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公益活動。交警部門在“醉駕”緩刑人員上崗前送達《道安勸導須知》,進行宣傳勸導培訓指導,配發“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紅馬甲、帽子、紅旗、口哨等道安勸導裝備,發放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宣傳材料。“醉駕”緩刑人員在緩刑考驗期內,每個月在主要交通路口文明勸導不少于8小時,發放宣傳材料不少于200份;“現身說法”每2個月1次,同時通過“在矯通”APP將相關情況傳輸反饋給公安交警部門。“醉駕”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前、一審開庭宣判前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勸導公益活動,被宣告適用緩刑后,之前參加交通宣傳勸導的次數、時長及宣傳材料發放的份數可以折抵;“醉駕”緩刑人員可通過抖音、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形式,以自己親身經歷發布“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等宣傳視頻,閱讀量50人次、點贊數30個以上(截屏為證),單項兩次可以折抵一次“現身說法”,或發布道安宣傳材料的,單項每月一次折抵10份宣傳材料。(記者 莊文劍)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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