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勢嚴峻,漳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外防輸入、內防反彈、人物同防”的總策略,發力疫情防控重要環節和關鍵節點,為疫情防控提供市場監管保障。
近日,該局通報6件涉疫典型案例,旨在督促廣大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要求,切實承擔市場主體的社會責任,共同阻斷疫情傳播。
案例一:水果店未按規定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3月18日,漳州臺商投資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市局轉來的東莞市農貿市場和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專班《關于柬埔寨進口冷藏芒果未能提供消毒證明有關情況通報函》,立即派出執法人員對漳州臺商投資區角美鎮人某果水果店、洪某仁水果店、某勇水果經營部、徐某輝水果店等4家經營商進行現場檢查。經查,上述4家水果經營者均未能提供進口冷藏鮮芒果的消毒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涉嫌未按規定經營冷藏鮮芒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漳州臺商投資區市場監管局于3月19日給涉案的4家水果店分別予以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案例二:藥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3月18日,云霄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云霄縣莆美鎮莆政路的云霄縣某醫藥商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于2021年8月3日購進的10盒酚氨咖敏片(規格24片×5),現場庫存37片,已銷售9盒83片。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銷售上述藥品的紙質處方及電子處方,涉嫌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云霄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案例三:藥店未明碼標價銷售一次性檢查手套案
3月20日,龍海區市場監管局接到信訪局投訴件,稱漳州某醫藥有限公司石碼藥店在銷售一次性檢查手套時未明碼標價。執法人員立即趕赴該藥店進行現場核查,信訪人反映情況屬實。該藥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明碼標價的規定,龍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當場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
案例四:幼兒園廚房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案
3月1日,漳浦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疫情防控檢查時,發現漳浦縣舊鎮某幼兒園廚房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未按規定佩戴口罩。經執法人員勸阻,拒不改正,該行為違反《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應當規范佩戴清潔的口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漳浦縣市場監管局當場責令該幼兒園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0元。
案例五:快餐餐館未按規定佩戴口罩案
3月17日,華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華安縣華豐楊某豪快餐餐館和華安縣某仔餐館的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當即向兩餐館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立即改正。為了強化餐飲服務行業疫情防控的監督檢查,執法人員于3月18日,再次對縣城的餐館進行檢查,發現上述兩家餐館拒不改正,從業人員仍然存在未按規定佩戴口罩的違法行為。華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給予兩家餐館分別當場作出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藥店銷售藥品未開具銷售憑證案
為強化藥店“退燒、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類藥的監管,切實發揮藥店“哨點”作用,長泰區市場監管局在對藥店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長泰某醫藥有限公司巖溪藥店的貨架上待售的OTC藥品乙酰氨基酚栓(批號210707)數量四盒,進貨單據顯示進貨日期2022年1月7日,數量十盒。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藥品的銷售記錄和“四類藥”登記記錄。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長泰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調查中。
■記者 林 露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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