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南靖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濫伐林木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在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認購林業碳匯96噸用于替代性修復。
該案系全省首例適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在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林業碳匯賠償機制指引”)審結的案件。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間,張某泉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多次在南靖縣南坑鎮砍伐闊葉樹,運至漳州市薌城區銷售,獲利18376元。2022年1月20日,張某泉在將濫伐的木材繼續運往漳州銷售的途中被南靖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現場查獲,當場扣押林木材積4.957立方米。經鑒定,張某泉濫伐林木為水源涵養林、屬省級生態林,立木蓄積量為18.6493立方米,經濟價值4960.72元。
案件訴至南靖法院后,該院依照林業碳匯賠償機制指引規定,組織南靖縣林業局技術人員和法院工作人員到現場實地核驗,認定現場不符合就地或者異地“補種復綠”條件。經法官釋法說理,張某泉主動與南靖縣林業局、南靖縣南坑鎮村雅村民委員會簽訂《森林管護協議》,約定由張某泉協助護林員管護位于南坑鎮村雅村的天然闊葉林地(988畝)六個月,替代履行生態修復責任,并繳納6000元作為其履約保證金。
為及時修復受損林業碳匯,南靖法院向縣林業局發出生態環境刑事案件碳匯損失量測算通知書。經該局技術人員測算出張某泉濫伐林木造成的林業碳匯損失量為47.07噸。張某泉隨后自愿通過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以其濫伐造成的碳匯損失量兩倍認購并核銷經核證的林業碳匯96噸,替代履行其濫伐林木造成的林業碳匯等損失。
11月8日,南靖法院經審理,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泉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沒收違法所得,還向張某泉發出森林管護令,要求其在刑滿釋放次日起,嚴格按照《森林管護協議》履行森林管護責任。(記者 王琳雅 通訊員 魏明東)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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