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漳州2月23日訊(本網記者 林永清 通訊員 謝少杰)《漳州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對漳州城市供水管理和節約用水管理兩大核心內容進行了規范,明確了漳州城市供水、節水管理的部門職責分工,未移交供水單位的城市住宅供水設施管理責任,也強化了居民用戶安全用水權益保障,將節水措施方案納入項目規劃審查,推進落實“三同時“,也突出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資源的管理使用。
今后,漳州城市供水由誰來管理?尚未移交的城市住宅供水設施,誰負責管理?逾期繳納水費,供水單位能擅自中止供水、限水嗎?結算水表壞了,出現“天價水費”怎么辦?
對于上述問題,《辦法》明確了管理部門分工,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城市供水、節水工作的主管部門,水利部門負責對城市節約用水指導工作。
《辦法》明確,城市供水設施應當依法實行竣工驗收制度。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市政供水正常壓力的,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居民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符合二次供水標準規范,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單位進行水質檢測,并且將清洗消毒情況、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在供水設施上,《辦法》明確新建住宅由供水單位管理,尚未移交的由業主或物業服務人管理。新建城市住宅的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尚未實行“一戶一表、水表出戶”以及不符合國家和本省二次供水標準規范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計劃并且組織實施,用水戶應當予以配合。
新建城市住宅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統一維護管理。已建城市住宅供水設施,經供水單位查驗合格后,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費用,計入供水單位運營成本,通過供水價格統一核算。用水戶自建的自結算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口的供水設施(含結算水表),經驗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單位統一管理,維護和更新費用由供水單位負擔。尚未移交供水單位運行維護管理的城市住宅供水設施,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人負責維護管理。
根據《辦法》規定,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時,供水單位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到場搶修。結算水表存在故障的情況,用水戶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維修或者更換。結算水表發生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計量,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估算水費;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發現故障前三個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費。
《辦法》還規定,用水戶有用水選擇權,用水戶可選擇供水企業,但逾期60日不繳水費將被限制用水。用水戶享有安全、連續用水和查詢用水業務辦理、用水量、水質、水價、水費等信息的權利。物業管理區域有多家供水單位均具備供水接入條件的,用水戶可以按照獨立物業管理區域選擇其中一家供水單位供水,決定程序按照物業服務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原供水單位和用水戶選擇的新供水單位予以配合。
用水戶按照實際用水量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水費。用水戶逾期繳納水費,經供水單位通知后仍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對欠繳金額按日加收1‰的違約金;逾期60日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采取限制用水措施。供水單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用水戶足額補交水費后,供水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
供水單位不得實施下列損害用水戶權益的行為:在收取水費時違規代收其他費用,或者未經用水戶同意強行劃轉應繳費用外的其他費用;不執行規定的水價政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變更收費標準;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用水申請或者供水;不按照規定擅自中止供水、限水等。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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