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建局日前出臺關于推進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試行)。該實施意見自今年6月7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該意見的實施范圍為漳州市行政轄區內經批準建成的既有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用房、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商業辦公用房應以地塊、樓棟(梯)或完整樓層為改建單元,廠房、倉儲類、旅館、科研教育類應以地塊、樓棟為改建單元(在不影響保租房使用功能的基礎上,原有部分商業等用房可根據需要保留)。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租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使用年限不變,不改變原有房屋類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改建項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不得改變地下空間原有用途。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積予以補償。改建后保租房原則上不得少于50套(間)且建筑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原則上單套(間)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以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
改建主體應確保房屋結構安全,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并嚴格執行相關文件規定的技術標準。日常消防維護管理應符合消防救援部門相關要求。改建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衛健部門關于室內空氣質量和生活飲用水等相關要求,應遠離各類污染源,并具備相應的衛生、通風和采光等居住條件。
以下情形不得申報改建:擬改建房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處理的(經相關部門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實施的項目除外);已納入近五年土地征收或儲備計劃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讓合同或監管協議等約定兌現稅收等承諾的總部辦公用地項目;屬文物建筑經文物部門審查不適合改建的;存在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海峽導報記者 賴雅紅)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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