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漳州市海域養殖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獲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共分四章二十七條,從規劃與防治、法律責任等方面為我市海域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治遵循,促進我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再上新臺階。
權責明晰 協作配合
規范海域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辦法》堅持以科學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為原則,立足漳州海域養殖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推動漳州海域養殖集約化、標準化、規模化、科技化、生態化發展。
根據《辦法》,由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海域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大海域養殖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和政策引導,將海域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并對海域養殖實行網格化監管;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海域養殖的監督管理工作,預防、控制和減少海域養殖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污染,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依法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科學劃定海域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港口、海事、水利、林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海域養殖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對海域養殖污染損害海洋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可以開展聯合執法。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確了聯席會議制度、區域協作制度,并提出由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海洋生態系統碳匯監測核算體系,開展海域養殖增匯試點,提升海洋碳匯能力,加快我市海洋漁業全面綠色轉型,實現海域養殖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逾期未改正最高處10萬元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突出問題導向,明確對危害海域環境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并對禁養區范圍、清退補償、養殖區域要求等進行具體規范。
根據《辦法》,禁止在國家和省確定的航道錨地港區,九龍江口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漳江口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東山珊瑚自然保護區等重點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核心區,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內從事海域養殖活動。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確定限養區、養殖區內的養殖規模和養殖密度,統籌規劃東山灣、詔安灣等重點養殖海域的養殖生產。在不影響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災減災等前提下,鼓勵對養殖用海按照水面、水體、海床、底土立體分層設置海域使用權,推廣多營養層級綜合養殖、海洋牧場立體養殖、深水網箱養殖、海洋養殖工船等生態漁業生產方式。
養殖單位和個人對海域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生產生活垃圾、廢棄養殖設施和清塘淤泥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運至陸域收集點進行無害化處理、循環再利用或者其他環保措施處置。違反《辦法》相關規定,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建造海域養殖設施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養殖設施;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域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生態破壞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蔡柳楠 通訊員 章法工)
責任編輯:唐秀敏
- 最新漳州新聞 頻道推薦
-
多彩漳州花 香飄海內外2025-04-10
- 進入新聞頻道新聞推薦
- 福州加快推進“海上糧倉”建設
-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 一周熱點新聞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