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6月28日訊(海峽網記者 李牧晨 通訊員 湯珺琳)今日,記者從福建省氣象局獲悉,《福建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將在7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福建省政府對氣象工作的高度重視,意味著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法規體系更加完善,法律依據更加充分,法制保障更加有力。
近年來,福建省氣象探測環境受到破壞的臺站不斷增多,因環境破壞而被迫搬遷的臺站數量也不斷增長,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不斷增大。目前,全省70個國家級氣象觀測站中,有18個臺站的氣象探測環境遭受或即將遭受破壞;因受氣象探測環境影響,近兩年完成遷建的臺站就有3個,正在遷建的有4個,可能遷建或擬提出遷建的有11個,其中一些臺站已經是多次搬遷,還有一些臺站遭到破壞、至今還沒有落實好解決辦法。這些情況,都可能影響到氣象資料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進而影響氣象預報的準確率、氣象防災減災服務水平,降低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國際談判中所采用氣象數據的可信度。
出臺《辦法》,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依法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全面提高綜合氣象觀測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氣象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康福祉。《辦法》共27條,圍繞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共同保護機制,分別對政府、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和社會公眾的義務作出具體規定。重點規范了分類保護、專項規劃編制、建設工程審查、氣象臺站遷建、禁止危害行為、事中事后監管和違法行為追究等六項制度。
今后,我省氣象部門將加強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建立破壞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對群眾舉報依法作出處理。對于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除了要責令停止、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以外,對違法單位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李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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