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依法以購買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謝某福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1997年11月間,謝某福在其家中向潘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刑)二人購買偽造的上海版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本(25份),二十余天后,謝某福在福州付給二人20000元。
1998年6月間,謝某福從潘某某處購買偽造的福建版增值稅專用發票32份,后付給潘某某6000元及西門子手機一部(折價1200元)。另查明,謝某福案發后畏罪潛逃,于2011年10月7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經社會調查評估,謝某福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法院認為,謝某福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7份,其行為已構成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對該指控罪名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結合社區評估意見,法院認為謝某福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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