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記者從福安市人民檢察院獲悉,兩名非法采砂者經該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被福安市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王某坤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王某利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據該檢察院生態科工作人員介紹,此案系寧德市首例非法開采海砂被判刑的案件。
據了解,2013年3月,王某春等人集資購買了一艘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盜采海砂。2014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坤受雇管理該采砂船,負責采砂和管理船員,在福安市下白石鎮藟尾村海域、灣塢鎮半嶼村海域等地非法采砂,并銷售給陳某某等人。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坤在蕉城區城南鎮貴岐村采砂時被寧德市公安局民警抓獲。經省國土資源廳鑒定,被告人王某坤負責采砂船期間,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人民幣16.995萬元。
同時,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坤與被告人王某利等人集資購買了一艘船,并將該船改造成采砂船用于非法開采海砂。同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坤、王某利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由被告人王某利負責駕駛該采砂船到下白石鎮藟尾村海域、灣塢鎮半嶼村海域等地非法盜采砂,并銷售給張某某等人。同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利駕駛該采砂船在賽岐鎮蘇洋砂場卸砂時被抓獲。經省國土資源廳鑒定,該采砂船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人民幣8.3萬元。
記者了解到,對上述被告人的非法采砂行為,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外,還對兩艘采砂船上的采砂卸砂設備予以拆除沒收,并沒收涉案的1394.6立方米海砂和99000元贓款。
據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市檢察院生態科工作人員強調:“我們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向福安市法院提出建議,減少緩刑適用,以提高法律震懾力,該建議最終也被法院所采納,再次給心存僥幸的非法采礦者敲響了警鐘。”(記者 張文奎 通訊員 劉雪峰)
責任編輯: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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