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多人共同濫伐林木案,依法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各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洪某某向他人判買位于福鼎市磻溪鎮某山場的林木。后被告人洪某某邀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二人入股,商定共同砍伐所判買的林木用于出售。同年10月6日至9日間,三被告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對所判買的林木進行砍伐出售。同年10月15日,福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了三被告人砍伐的林木原木及作案工具草刀二把、電鋸二把。經鑒定,被砍伐林木柳杉254株,立木蓄積量達26.99立方米。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吳某甲、吳某乙違反國家森林保護法規,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共同擅自砍伐林木,數量較大,其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本案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洪某某、吳某甲、吳某乙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所在社區的意見,該院認為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對其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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