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在寧德福鼎開展的“小官貪腐”專項整治工作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精準發力、重拳出擊,福鼎法院判決一起典型問題。
父子共謀受賄
同獲刑腐敗到“家”太可悲
2010年至2014年間,原福鼎市山前街道黨工委副書記、福鼎市百勝新區建設指揮部工程人員兼指揮部辦公室項目與工程技術部負責人翁某忠,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為他人承接百勝新區多項工程提供幫助和照顧,并通過其兒子翁某祥及女婿多次收受相關工程承包人送來的紅包共計202萬元。
期間,翁某忠還伙同其子指揮部辦公室臨時人員翁某祥利用工作便利,給予工程承包商幫助并收受給予的分紅款共計29.25萬元。
檢方認為,翁某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31.25萬元。
翁某祥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25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
判決如下:
福鼎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分別判處翁某忠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300萬元。
翁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一人執迷不悟,還帶著家人同走不歸路腐敗到“家”的結局是反腐也會到你“家”
小科普
挪用公款罪
基本概念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符合以下情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一)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追責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和第六條對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作了具體規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犯罪金額達到三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犯罪金額達到五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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