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剛到這個世界的新生命卻因年少媽媽的無知與殘忍而過早凋零,這樣的悲劇也許電視劇里并不鮮見,但如今卻真實地發生在我們身邊,其中內情讓人唏噓不已。日前,福鼎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該年少媽媽廖某(案發時剛滿18周歲)依法提起公訴。
據悉,2015年2月,只有17歲的犯罪嫌疑人廖某,在江蘇無錫打工期間與他人戀愛并發生性關系,但戀愛關系僅持續了三個月。分手后,廖某獨自回到福鼎市,此時她已經懷孕卻毫無察覺,還單純地以為肚子漸漸大起來是因本身比較胖的原因。直到孩子出生前幾天,廖某感覺到自己肚子里有東西在踢她,才意識到自己懷孕了,但她不知應該如何處理,也沒有跟家人說起。2016年2月的一個晚上,廖某獨自一人在住所內產下一名男嬰,聽到寶寶的哭聲后,因為害怕被人發現,她便用分娩時穿的睡褲、毛毯等包裹住寶寶,丟棄在住所附近小溪涵洞下,導致該男嬰窒息而亡。
承辦檢察官曾問她,為什么要把孩子扔到溪里,而不是放在鄰居門口或其他可以讓人發現的地方。她只是茫然地說,自己腦子一片空白,只想著把孩子扔了。聽著她沒有感情的話語,檢察官一陣心痛,她為什么沒有母性本能呢?社會調查顯示,廖某的父母感情不和,母親長期不在身邊,缺少父母的關愛和教育,生活也十分困難,小學畢業后就外出打工,對社會常識和法律知識的無知釀成了如今的悲劇。
“一個身世悲慘的花季少女,未婚懷孕、不知所措、親手殺害自己的孩子,這是一個悲劇,但這更多地折射出來的是法治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性教育等方面的社會問題。”檢察官提醒,青少年社會經驗匱乏,自我保護能力差,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而接受信息的途徑卻越來越廣泛,如果沒有父母、學校及社會三管齊下,給予足夠的關愛、正確的引導和教育,那么好奇心和早熟等因素將會促使更多的青少年過早地嘗試逾矩行為,引發類似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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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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