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強攬土石方項目工程 福鼎一涉惡團伙成員 相繼被判入監
海峽網11月28日訊 (寧德網記者 劉常娟) 覬覦土石方項目工程,不時結伙滋擾他人工地建設施工,甚至以暴力手段搞破壞、強攬工程,2016年7月,該涉惡團伙頭目及大部分成員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等罪獲刑。今年11月22日,團伙成員之一的林某綠因犯強迫交易罪被福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
2012年底至2013年初,以吳某哈(已判決)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在福鼎不斷制造事端。林某綠多次隨同林某(已判決)、高某旺(在逃)、吳某哈等人前往被害人王某所有的福鼎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該公司項目部,共同交涉王某承包的福鼎市桐山溪河道右岸防洪堤普后大橋——水北橋段改造工程的土石方項目的分包事宜。
為了強攬該工程,高某旺、吳某哈、林某等人多次在交涉過程中當面或電話威脅、恐嚇等“軟暴力”逼迫被害人王某,并指使鄭某龍、張某祥、洪某守、陳某全、鄭某弟、梅某弟、王某圣、陳某兵(均已判決)多次到該工程工地,不僅言語恐嚇對方,更用攔車、砸車、砸損監控探頭等方式阻攔工地正常施工。
2013年1月,在成功從王某處分包到該項目工程后,林某、高某旺、吳某哈便指派林某綠在該工地現場管理調度土石方運輸。1個月后,林某綠又將管理調度任務轉手他人。到2014年1月27日,林某及高某旺、吳某哈先后3次從被害人王某手里獲取711070元工程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綠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結合其犯罪前科、共同犯罪地位及坦白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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