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女士買的聯排別墅
別墅已裝修完入住,如退房損失很大
海峽網11月13日訊 (海都記者 朱美芳/文 黃孔瑜/圖)四年前,建陽的呂女士買了臥龍灣一期的商品房,她開始裝修并入住,可沒想到煩心事也來了。先是開發商一直未給她辦房產證,到了去年開發商竟稱破產要收回房子。
呂女士一氣之下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她則獲知了更讓她吃驚的事實:這房子在賣給她之前,早就抵押給了第三方。
記者在調查時發現,有類似遭遇的還不止呂女士一個。
案例一 交了首付之后 辦了交房手續
11月8日上午,海都記者來到建陽臥龍灣小區,位于建陽新區潭城街道臥龍灣路99號。福建金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匯公司”)開發了臥龍灣一期。
小區里建有許多五聯排的別墅,呂女士的家是8棟105,五聯排中的一座,上下共有三層。面對整潔又舒服的新家,呂女士一臉愁容,她告訴記者,他們已經裝修入住,可開發商已經通知她騰房了。
據呂女士介紹,2014年9月,她買了這套房子,面積約186平方米。購房時,金匯公司與她簽訂了第一份《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約定房屋總價為110萬元,她支付了首付款43萬元,金匯公司開具正式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由于購買的是現房,在交完首付款后,金匯公司就直接和呂女士辦理了交房手續,將房屋交給她裝修、使用。
記者看到一份由金匯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福建建陽大宅門物業服務公司(小區的物業公司)出具并蓋章的交房“通知”,內容是“我公司同意第一期8棟105號房業主到你處辦理交房手續”。辦理交房手續后,呂女士開始每月交納物業管理費,并在2016年7月和一家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開始裝修房子。
開發商拖延簽合同 卻重簽“認購協議書”
在交房之后,開發商一直沒給呂女士辦產權證。
呂女士告訴記者,在收房后,她多次提出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并簽訂正式商品房合同,但金匯公司以各種借口拖延,并主動約定降價十萬元,又和她重簽了一份《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約定總房款為100萬元,并承諾一定會給她辦好按揭及房產證。
“事后才知道開發商一直都在撒謊,一直都在欺騙我們。”呂女士說,和她一樣蒙在鼓里的消費者有100多個,她是唯一一個辦理了交房手續并入住的。
令呂女士沒有想到的是,到了2017年7月,金匯公司對外宣稱由于資不抵債,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由建陽區人民法院受理。
開發商現已不認協議書 要收回房產
呂女士稱,現在金匯公司不認同與她之前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書》,想要收回該房產。“金匯公司告訴我,我只有兩種選擇:一是退回房子,之前的首付款只能按破產債權來處理,和其他一百多位消費者一樣,只能拿到首付款的70%,而且拿到的時間要等到2019年年底左右;其次是選擇要這個房子,必須按當年的備案房價一次性付清所有的房款110萬元,之前的首付款不能抵總價,只能列入債權。”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呂女士一紙訴狀將金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金匯公司正常履行購房合同,協助她辦理貸款等手續。在建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她才獲知,原來開發商早在賣給她房子之前,已經將房子抵押給福建省建陽元亨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該情況經法院查明屬實),在房屋抵押之后再賣給消費者,而這正是呂女士一直無法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的真正原因。
據了解,呂女士在建陽區法院一審及南平市中院二審均敗訴,判決理由主要是認為消費者與開發商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書》不是正式的購房合同,不能作為消費者主張房子準物權的合同依據。南平市中院關于此案的判決書提到:兩份《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均明確約定在簽訂本協議后一定期間內雙方需要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應屬預約合同的性質。案涉商品房至今未變更登記,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其所有權仍然歸屬于金匯投資公司,應為金匯投資公司的債權人財產。
案例二 買打折房交了首付 入住后房子卻被賣給別人
林女士也買了臥龍灣一期的房子。
林女士告訴記者,據她所知,金匯公司將臥龍灣一期的部分房子抵押給農行建陽支行,支行為收回貸款,也為了解決該公司的資金困難,于2015年7月29日公布了《建陽支行關于福建省金匯公司臥龍灣一期樓盤促銷方案》,對部分房子打折出售。
由于促銷力度較大,林女士于2015年9月14日向金匯公司購買了13號樓2302房的復式樓房,面積171平方米,總價39.8萬元,在簽訂《認購協議書》時,她首付了20萬元。之后,在林女士要求下,她拿到了房子的鑰匙并入住。林女士說,因為小區環境好離單位也不算太遠,所以她買了簡單的家具,在房子還沒怎么裝修的情況下就先入住了。
2017年7月下旬,林女士收到金匯公司破產管理人的通知,稱金匯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要求她在8月30日以前申報債權。
林女士稱,她當即提出要求補交房款,但遭拒絕。8月25日,她從破產管理人處得知,凡未交足75%以上房款的購房者都不予以認定為物權,已交的首付只能作為債權處理,已交首付的購房人可按備案價另行辦理購房手續,但要先交納5萬元定金。2017年8月30日,她按管理人的通知申報了債權,同時申請辦理購房手續,但工作人員要她寫書面申請。2017年9月3日,她得知這套房子8月17日就已經賣給其他人了。
如今,林女士已進不去她住過的小區13號樓。林女士說,“他們把房子都鎖上了,原本我買的那些家具都被他們扔得差不多了。”
林女士決定起訴金匯公司及其破產管理人。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林女士作為購房者,是無過錯一方,在開發商宣稱破產后,她理應享有優先購買權,而且她也第一時間提出購房,但管理人卻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子賣給了他人,管理人的做法有不規范的地方。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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