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9月23日訊 法院出錢購買商業保險,受益人則是“執行不能”案件的特殊申請執行人。9月20日,延平區法院、人保財險南平市分公司聯合舉行執行救助保險資金發放活動,共發放執行救助保險資金15萬元,惠及8個執行不能案件、13名特殊申請執行人。
據悉,此舉系去年7月延平區法院與人保財險南平市分公司簽訂《執行救助保險服務合作協議》以來發放的第一筆執行救助保險資金。
本次救助的申請對象包括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害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受害人、追索撫養費申請人、產品質量責任糾紛受害人等人身傷害案件的特殊申請人。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救助后,法院經嚴格審查并經執行救助保險審查委員會研究作出同意救助決定。
救助對象王女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左腿截肢,被評定為六級傷殘。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無證駕駛拖拉機的肇事者羅某應賠償原告王女士各項費用16萬余元。判決生效后,被告羅某未依法履行賠償義務,王女士于2016年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采取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羅某有可供執行財產。事故造成王女士生活困難,其丈夫因疾病纏身喪失勞動能力。
救助對象張先生購買了一輛福建平和龍溪車輛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龍溪牌農用車,因車輛存在剎車質量問題,導致張先生駕駛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并高位截癱,經醫學鑒定為一級重度傷殘,生活無法自理。事故發生后,張先生將事故車輛生產廠家訴至法院,法院于2016年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張先生各項經濟損失124萬余元。案件生效后,被告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先后兩次奔赴平和龍溪車輛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強制執行,卻發現該公司早已倒閉,公司賬戶余額為零,廠房設備也早已被他人處置。申請執行人張先生不僅生活無法自理,其家中還有尚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撫養,同時還有年事已高的母親需要贍養。
據悉,法院在執行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執行不能”的案件。“執行不能”是指因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經人民法院窮盡一切手段和措施后,仍然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執行不能不屬于執行難的范疇,是當事人自身需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為突破“執行不能”這道難題,彰顯司法溫情,切實幫助特殊案件申請執行人解決生存生活困難,2018年7月,延平區法院與人保財險南平市分公司率先在閩北開展執行救助保險服務合作。(曾興冰)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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