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出臺
特許經營者對自然資源環境保護負主體責任
東南網7月3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嚴順龍) 為積極探索建立具有武夷山特色的國家公園體制、生態保護制度和綠色發展模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武夷山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國家公園內特許經營的總體要求、特許經營范圍、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者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等內容,將為實現合理保護和利用武夷山國家公園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保障生態安全和公共權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總體目標,為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改革提供依據。
《辦法》明確了國家公園內生產經營活動的總體要求,強調要強化生態理念,堅持保護優先,把自然生態系統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放在第一位,做到應保盡保,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資源監測結果,從嚴控制資源利用強度、總量和規模。同時,要嚴格依法管理,公園內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以及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要求,嚴格控制國家公園內新增生產經營活動,逐步遷出國家公園內可能危及資源環境的項目。
從嚴把握特許經營范圍。《辦法》明確,特許經營的目錄清單由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會同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經武夷山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后,向社會公布。特許經營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辦法》施行前在國家公園內已實施且協議期限未滿的九曲溪竹筏游覽、環保觀光車、漂流等特許經營項目,繼續履行原特許經營協議,實行目錄管理。
公開公平公正選擇特許經營者。《辦法》強調,特許經營項目應當根據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國家公園范圍內和毗鄰社區的原住居民、生態移民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
《辦法》明確,特許經營者對特許經營項目涉及的自然資源環境保護負主體責任,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服從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的統一管理,提供符合安全和質量標準的產品和服務。對未履行保護資源環境相關義務危及或可能危及資源環境安全的,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應當及時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損失、恢復生態環境等民事責任,同時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辦法》還就壓緊壓實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的業態監管責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提出了明確要求。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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