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區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平潭綜合實驗區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暫行)2016版》日前發布,在協商期時間段認定和補償標準、人均不足20平方米照顧購買標準、“低保戶”享受裝修補助范圍等方面進行補充調整。
原《指導意見》中規定,按協商期限不同時間段簽約騰空的被征收房屋,予以不同標準的補償安置面積和照顧購買面積以及相關獎勵。但實際工作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造成早簽約遲簽約享受的待遇都一樣。為此,在修訂過程,對協商期予以明確,增加了不同時間段的補償標準,以“優惠包”的形式,讓早簽約早騰空多得益。
此外,在安置上,增加了“被征收人在第一協商期完成征遷的”,補差價予以減免30%。
原《指導意見》中規定,對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允許其按人均20平方米予以照顧購買安置房,在實際工作過程,此類群體大多屬于弱勢群體,尤其是多子女的家庭,難以解決住房困難問題,而且與危緊房改造規定的人均允許建設40平方米有沖突。為此,在修訂過程中,將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對象,由本人申請并承諾,經權籍部門和鄉鎮、行政村確認在本行政村區域內為唯―住所的,在第―協商期內完成征遷的,允許其照顧購買40平方米。
此次《指導意見》中對于“低保戶”與“失獨”家庭的裝修補助是新的亮點。
原《指導意見》中規定,被征收人為“低保戶”的,給予3萬元的裝修補助。但實際工作中,遇到家庭有“低保”但不是被征收人,享受待遇難以確定。為此,增加了在同一戶口本內的家庭直系親屬中,只要有―人為低保的被征收戶,均可享受3萬元的裝修補助。
此外,還增加對“失獨”家庭享受裝修補助的類型。采納片區、鄉鎮建議,增加了“失獨”家庭享受30000元裝修補助的類型。
另外考慮民俗習慣,在墳墓遷移過程需要開支一定的費用,新《指導意見》增加了墳墓遷移補助費1000元。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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