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共10章63條,其中多項政策凸顯對臺特色,促進兩岸共同家園建設。
在管理體制方面,實驗區設立由兩岸相關團體、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等組成的顧問機構,為重大決策事項提供咨詢;實驗區管委會工作機構、各功能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的管理人員可以從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內外居民中選聘,聘請條件、年限由實驗區管委會確定;支持臺灣地區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在實驗區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借鑒臺灣地區的社會治理機制,鼓勵社區內居住的臺灣地區居民積極參與本社區事務。
在社會建設方面,實驗區將積極推進與臺灣地區在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的對接;在實驗區創業就業的臺灣地區居民及其在實驗區居住的配偶、子女與實驗區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同時,根據《條例》,實驗區內將推動臺灣地區學歷和技能人員執業資格采認,簡化執業許可審批手續,推動兩岸民間組織在實驗區對技能人員執業資格互認;實驗區還將引進臺灣地區和其他境外優質的教育資源,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科研,探索建立境內外教育合作發展新模式。
在法制保障方面,實驗區仲裁機構可以依法聘任具有經濟貿易、科學技術、法律等專門知識的臺灣地區居民擔任仲裁員,并單獨設立臺灣地區仲裁員名冊。支持兩岸仲裁機構在實驗區開展合作;實驗區司法機關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居民擔任涉臺案件調解員、檢查事務聯絡員,協助處理涉臺案件。
根據《條例》,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可以在實驗區試點設立代表機構并開展業務;臺灣地區糾紛調處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報關報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公證機構、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可以在實驗區開展業務。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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