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政服務中心不動產登記交易處獲悉,為規范實驗區家庭購房套次認定工作,實驗區行政審批局聯合區交建局、區環土局、區稅務局印發了《家庭購房套次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目前已開始實施。家庭住房套次認定結果主要用于契稅繳交。
《認定標準》明確,在家庭購房套次認定上,以家庭為單位,即按購房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為單位進行認定。購房人的婚姻狀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申報住房的購房時點認定,其中,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簽訂時點(網簽時間)為準,二手住房以受理申請不動產登記時點為準。另外,子女年滿18周歲的,與父母分別以不同家庭認定。
實驗區行政服務中心不動產登記交易處工作人員趙志勤向記者舉例,一個家庭中,夫妻雙方在婚前分別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一套住房,現申請辦證時,按照《認定標準》,我們認定夫妻雙方各自擁有的房產均為首套房。如果夫妻婚后又買了一套房,則這套房辦證時認定為家庭的第三套房。如果這對夫妻有一成年子女且名下有一套房屋,則這套子女的房屋應以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不計入這對夫妻的家庭購房套數內。另外,與他人共同購買的住房要計入個人住房套數中。
《認定標準》還規定,經濟適用房、解困房、房改房、集資房、繼承房、受贈房和個人自建房(非出讓)的房子不計入家庭住房套次認定中。
“我們這個《認定標準》對前面提到的7類不做認定住房類型僅限于首次取得權利情形,一旦經過上市買賣,就要開始認定。”趙志勤說,如果市民手上有一套集資房,又再購買商品房,按照規定,僅認定購買的商品房為首套房,但若市民將原有的集資房賣出,購房人購買這套住房后,這套住房就要計入購買人名下套數。
值得注意的是,《認定標準》實施的最大亮點主要體現在安置房套次的認定上。根據規定房屋套次認定具體操作方法由各地自行制定,所以對于安置房的認定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平潭結合實際情況,讓利于民,安置戶可根據最優方案,自主選擇名下的安置房是否計入家庭住房套次,一旦決定申報安置房計入住房套次后,其名下其他安置房也均計入住房套次認定。
此外,共同購買住房的市民,若其中任意一個不具備享受稅費優惠政策資格,則全體購房人均無法享受稅費優惠政策;如果全體購房人都具備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則根據購房人所占的房屋份額和擁有住房情況分別享受稅費優惠政策。(平潭時報記者 林小玉)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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