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1月21日訊 20日,平潭法院召開“掃黑除惡”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發布該院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以來取得的階段性成效,通報了4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以及下一步的工作部署。
據統計,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平潭法院共受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及其“保護傘”案件11件54人,關聯案件7件17人;判決10件37人,重刑率60%;注重打財斷血,鏟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判處財產刑136.9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9萬余元,追贓挽損400萬余元。
平潭涉黑涉惡犯罪案件有何特點?
平潭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曉瑩表示,目前,從案件本身來說,具有涉案人數多、案件卷宗多、涉案金額多等特點,如惡意阻工、高利放貸、盜采成品油或海砂、一些老人會操控基礎組織等案件,這些是平潭掃黑除惡的重點,也是對平潭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下一步,平潭法院還將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抓好責任落實;抓牢案件審判,打好掃黑除惡法律戰;加大‘打傘破網’‘打財斷血’力度,用好政策法律利劍;積極延伸職能,推動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強化能力素質,建設過硬審判隊伍,扎實做好專項斗爭的各項工作,為明年長效常治打牢基礎。”劉曉瑩說。
以下為部分典型的平潭涉黑涉惡案件
案例一:被告人蔡某華等八人敲詐勒索案
2013~2014年,因平潭綜合實驗區項目建設需要,鎮政府向某村集體依法征收土地。2016~2017年,在項目推進至該村施工期間,被告人蔡某華、蔡某平等人利用其在當地的影響力,通過組織村民對施工單位項目部進行阻工,或者以使項目部無法施工相威脅等方式,向項目部、片區管理人員索要錢款、土方資源,強迫項目部購買砂石,從中獲利。
在此過程中,形成了以蔡某華為糾集者,以蔡某平、蔡某、蔡某泉、蔡某龍為重要成員,陳某華、洪某盛、林某玲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團伙。蔡某泉與蔡某龍作為農村“兩委”人員,伙同蔡某華、蔡某平等人向項目部索要土方資源,共同挖賣出售獲利,二人放縱蔡某華、蔡某平等人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行為,為其充當“保護傘”。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八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方法強行勒索他人錢款、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蔡某華、蔡某以威脅手段強賣商品,強迫交易數額達人民幣1575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二人的行為又構成強迫交易罪。據此,對上述八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案例二:被告人林某國受賄罪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某國在擔任港務分局副局長、港務管理站港口管理科科長期間,利用管理港口職務便利,為以高某美為首要分子,高某泉、張某華、高某濟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占用碼頭堆場,非法從事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充當“保護傘”,從中多次收受高某美等人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0.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國在擔任港務分局副局長及港務管理站港口管理科科長期間,明知高某美等人在碼頭堆場長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卻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轄區港口經營秩序的職責,包庇、縱容高某美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占用碼頭堆場,為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充當“保護傘”,并從中收受高某美等人以干股分紅形式賄送的錢款共計人民幣50.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據此,以被告人林某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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